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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依托我校的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重点
< br>实验室等的建设与管理,
根据科技部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
行办法》(
2002
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 管理暂
行办法》
(
2003
年)和《上海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
2003
年),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相对
< br>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国家及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建设高
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支撑,
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
究,高层次人才培
养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
< br>针,面向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
临的重大科技
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
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
,
服务社会,
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校作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
< br>障和政策支持,
指导实验室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
并对实验室日常建
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1
.
成立由校长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重点实验室和工< /p>
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整合管理资源,对重点实验室建设
发展
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科技处是重点实验
精品
.
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重点实验
室
的管理职能。
精品
.
2
.
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的 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聘任重点实验
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及委员。
3
.
配合上级 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
对重点实
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
.提供重点实验室必要的运行经费、后勤保 障,在人才引进与职
称评审、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面提供倾斜政策,鼓励校内相关
学科的专业人才在重点实验室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的主要职责:
1
.
p>
重点实验室是相关学科与院系(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和科学研究
的重要依托。
2
.
p>
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配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
重点实验
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支持和帮助。
3
.
p>
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向重点实验室推荐优秀研究生,
推荐优秀
科研人员,促进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的人才合
理流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1.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
科学道德建设,保证重点
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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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采用多种形
式和方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
3.
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
求,积极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
4.
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
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学校在国
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p>
5.
重点实验室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院系(所),与相<
/p>
关学科与院系(所)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
科建设
和人才培养。
6.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
重要的科研资
源,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
转,并力求最大限度地向校内外开放。
7.
加强建设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扎实基础管理工
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开
放、人员、物资、经费、安
全等完备的档案工作,及时向学
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
的实验室管理办
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
导机构,主要负责
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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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工作,审
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
主管部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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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
人数不超过
15
人,
其中本校委员不超
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
之一。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
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实
验室具体情况,设立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以及专
职秘书,
负责重
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
仪器运行管
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p>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总工程师,由实验室负责推
荐,
报学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遴选,
学校负责
聘任,聘
期与重点实验室主任聘期同步。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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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代表
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
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凡年度考核优良
及合格的重点实验室,
学校将按
照考核等级发放绩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
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
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依托我校的国家野外研究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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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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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 br>二
ОО
七年五月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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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 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附件
2
:< /p>
关于编制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书的要求说明
<
/p>
附件
3
: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年度考核条 例
附件
4
:
重 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1
:
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
教育部以及 上海市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的建设与
管理,
推进我校
985
工程创新研究平台的建设,
更好地发挥重点实验
室和工程中心科学研究、
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以及成果转
化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
2002
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p>
(
2003
年)、《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03
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
办法》(
2007
年)、科技
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暂行管理办法》(
1999
年)及相关补充
规定、《教育
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4
年)和
《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2005
年)
< p>等有关规定成立
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