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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观察期员工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
刘先生于<
/p>
2010
年
1
月
15
日入职海沧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
2010
年
3
月
25
日,
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
医院于
2010
年
3
月
2 9
日出具“尘
肺
1
期”的初步诊断。 p>
2011
年
6
月
14
日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结论认为刘 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
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刘先生离职后的工资及医疗费,
双方发生纠纷。
经劳动仲裁
裁决并经一审、
二审,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 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
并未结束。
2012
年
6
月
25< /p>
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
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
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结论
仍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
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2012
年
7
月
24
日,刘先生再次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
付自己
2011
年
6
月< /p>
15
日至
2012
年
6
月
14
日的工资。
后由于双方均不服劳动仲
裁裁决而分别向海沧法院起诉。
刘先生认为,
其应 享受职业病待遇,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
察期间届满,<
/p>
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
公司应继续支付其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
< br>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延续至
201 1
年
6
月
14
日,
之后双方已依法解除
劳动关系,刘先生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
2011
年
6
月
15
日以后的劳动报酬。< /p>
大家说,这种情况下,刘先生能否获得胜诉,理由是什么?
专家释法:
尘肺病
是潜伏期较长的一种疾病,
在观察期内是否能享受职业病待遇是本案
的争
议焦点。
观察期间并非法律概念,
对于职业病而言,< /p>
法律仅规定了确诊职业病和疑似
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
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
“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
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原卫生部
GB Z7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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