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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简历模板范文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08:53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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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卢肇钧)



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干部的医疗保健管理,保障干部 保健对象的医疗需


求,规范管理,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厦门市干部医 疗保健管理暂


行规定》

(厦委发

[2004]9

号)

,

《关于印发

<

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


行规定实施细则

>

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厦健委

[2004]2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及医保

IC

卡的管理



第一条

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发放和使用:


1

、保健证由厦门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健


办”

)负责 颁发。


申领:

我校按规定程序统一为符合市干部保健对 象条件的人员填


报《厦门市保健对象登记表》

、花名册,收集干部保健对 象办证所需


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的 任职证明及其他有关身


份证明,向市保健办申领保健证。


变更:凡持本市保健证者,在厦门市区工作调动、职务变动、保


健证失效或需 变更保健证上相关内容的,

我校必须及时重新填报相关


登记表,

并附上干部保健对象原保健证和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及照片等,向市保健办 申请变更。


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证如遗失,

应立即报告 市保健办,

并由当事


者个人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补发保健证 需持刊登声明、


单位介绍信、照片到市保健办办理。

< br>注销:凡干部保健对象因被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而不再享受


保健对象待遇,或 调离厦门辖区、出国定居、死亡,我校必须在五个


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市保健办,办理注 销手续。


年审:我校应于每年

12

月< /p>

1

日至

12

31

日 持干部保健对象的


保健证到市保健办办理年审,未经颁证机关年审盖章的保健证无效。< /p>


2

、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使用:


干部保健证是保健对象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身份证明,

保健对象


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

干部保健对象就诊卡的管理:


1

、列入 全市干部保健统筹经费管理的干部保健对象,其医保

IC


卡中增加保健结 算功能。


2

医保

IC

卡是干部保健对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


部保 健对象就医时,应出具本人保健证和医保

IC

卡。


3

医保

IC

卡遗失或损坏,

干部保健对象按医保规定到医保经办


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期为

< p>10

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应重


新办理医保

IC< /p>

卡。

医保

IC

卡遗失未挂失或损坏未补办期间发生的 医


疗费用,

干部保健基金不予支付。

挂失期间在干部保健 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凭补办后的

IC

卡到医保经办机


构及市保健办审核结算。



第二章

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待遇及管理



第三条

干部保健对象因病住院可住干部病房,由干部保 健基地


医院根据可能提供:

一级保健对象可安排住套间;

二级干部保健对象


可安排住单间;三级干部保健对象可安排住标准间。


第四条

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 ,所发


生的属于医保及保健用药、诊疗项目范用内的医疗费用,凭医保

I C


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第五条

一级保健对象发生的医药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 险和市


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

除由医保支付和补充 医


疗保险赔付外,

其余均直接通过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从干部保健基金< /p>


中支付。


一级保健对象因病情需要使用超过基本 医疗保险和市保健委新


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治疗必需的各种药品和各项诊疗项


目,

须由经治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

《厦门市干部保健 对象目录外


用药、

诊疗项目审批表》

经 治科室主任和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


报市保健办批准后使用的方可报销(急诊抢救时 可先口头报告)

,未


经批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一级保健对象的家庭病房、

巡诊及预防保健费用,

经 市保健办审


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

二、三级保健对象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 补充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现金自付的,

或属于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 录


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二级保健对象现金自付

10

< p>%,三级


保健对象现金自付

25

%,其余通过刷卡从 干部保健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离休干 部和

5.12

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二、三级干部保健对象就医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 疗保险


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

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市保健 委


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保健对象提出申

请,并提供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经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

二、三级保健对象门诊所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及市保


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

由保健对象 个


人负担。


第十条

干部保健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市外就医的(本市医


院无法解决其诊疗问题的)

,须经我市三级以上的医院医务科出具转


院意见书,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市保健委批准后,方可转诊。因病


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转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办。


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 (工资关系在学校的)

、外出急诊就医


的,医药费用先由保健对象垫付后 ,凭有效证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

和相关凭据先到市社保中心按医 保规定报销后,

其余部分到市


保健办审核报销。

异地就医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及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


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

且未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医药费用,

由保健


对象个人负担。

异地 就医的床位费不能超过干部保健对象享受的市内


相应级别的病床费用,超过部分个人自付 。


干部保健对象未经市保健办批准而自行转往非定点医院诊治,


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及自请医生、

自购药品和卫生耗材等


费用,不予报销、费用自付。

< br>干部保健对象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所发


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按规定不属报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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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0-12-13 08:53,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jmy2z.cn/daxue/33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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