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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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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祁顺)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

扩大学生视野,

培养国际型人


才,

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 在厦门大学注册,

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 类学生。


第三条

本 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

出国


出境在

3

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

3

个月(含< /p>


3

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本规定所称公派出国出境学生


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的研

< p>
究生,

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


研究生,以及由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

全面负责出国


出 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


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 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各学院

(研究院)

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 申请人



1


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 ,

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

审批和返校


后报到注册等 工作。


第六条

研究 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研究生的选拔,

各类长 期出国出境研究生学籍保留、

学分互认与成绩


登记,返校后的报到等工作 。


第七条

教务处负 责长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审批、

学籍保留,


流生学分互 认与成绩登记的最终认定,返校报到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


内住宿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生欠费情况进行核实审批。


第十条

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批需要 动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


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


手续。



第三章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p>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


生和本科生;


2

.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2


4

.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

.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 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


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


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


行:


1

国际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 通知;


2

.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院)递交申请材料;


3

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 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


行初选。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由研究生院对申请


材料进行汇总,其余项目由国际处汇总;


4

学校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

< p>在研究生


院网站上公示

3

天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 准;


5

将政府公派奖学金项目入选名 单报教育部留学基金管理委员


会审核、录取。


第十五条

国际处负责按录取名单出具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


任务书,督促公派学生完成派出手续。


公派学生的派出程序为:


1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

到国际处领取厦门大


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3


2

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后交给导师,

到学 院办理请假等手续;


3

按出国出境相 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


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 籍手续;本科生需报教


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委培、定向、国防等另外签署合作


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


证明;送国际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者应当申请保留学籍


(研究生以两年为限,本科生以一年为 限)

。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


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 p>


第十七条

公派学生必须按照批 准时限如期返校。

短期出国出境


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 办理报到手续;

长期出国出


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 办理报到手续,

到研究


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逾期,

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未报到


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公派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 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

连续


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 研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 /p>

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

应于境外学校每学


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4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

派出交流项目在 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


取得的课程成绩,

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

< p>原则上作为选修课程计入研


究生学习成绩总卡。研究生院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 终审定权。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

派出的交流项目 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


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


由学生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

(表格从教务处网站


下载)

,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


相应的课程。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十九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 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


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 得的科研成果及其


后续成果,

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

< p>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


养单位。


第二十条

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 位的,

按双方学校相关协


议执行。

申请厦门大学学位的,

须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派学生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特殊 专业除


外)

。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在国外进行论文 答


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

可不提供中文译本,

< p>但应提供


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派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



5


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二十三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 旅费、住宿费、生活费、


书籍费、

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

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 、

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


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 、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


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住宿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 提供的


上述待遇者,

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

住宿费的发 票或证明免交相应


期间厦门大学学费、住宿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超过< /p>

3

个月的,

必须办理退宿手


续;短期出国出 境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


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 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本科生在长


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 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 p>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

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


部和学院党委团委 报告,

并遵守党员、

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 受公费医疗待遇,

学生应


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 p>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应 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


并指派教师

(本科生为辅导员,

研究生为导师)

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


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



6


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

15

日内


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p>


第三十条

在境外学习 期间,公派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

应注意维护厦门大学的声誉,

正面


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

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 究生项目(以下简称“本


项目”

的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应 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


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 项目的培养方式为非国家任务自筹经费的


研究生可申请适当减免在外学习期间部分厦门大 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


期限超过半年(含半年)不足一年的,最高可减免半 年的厦门大学培


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一年半的,最高可减免


一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半(含一年半)不足


两年的,

最高可减免一年半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满两年


的,最高可减免两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第三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我校导 师应根据厦门大学的相


关规定履行导师职责,与外方导师共同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


务。


第三十四条

参加本项目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的与获



7


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 公开时,


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

/

成果

/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并署名“厦


门大学”


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


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 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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