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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
1921< /p>
年创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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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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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章程
(
最新版
)
序
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
1921
年创办。
1937
年学校由私立 改为国立。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
进入新
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
进人类进步
为办学宗旨,
秉承
自强不息、
止于至善
的校训,
弘扬
爱
国、革命、自强、科学
精神,致力于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
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
;
英文名称为
Xiamen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
XMU
。
学校注册地址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
422
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学校依
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
(< /p>
以下简称学校党
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
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
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 校由国家举办,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国务院教
育行
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
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
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3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p>
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
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 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支持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
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维护学
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
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
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
(
二
)
自主制定教学计 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
生考试考核标准
;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
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和
(
或
)
学历证书
;
4
(
三
)
自主评聘教师及 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
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
(
四
)
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p>
活动
;
(
五
)
自主开展与国< /p>
(
境
)
内外大学、
研究机构的科学技 术文化交流
合作
;
(
六
)
自主设置教育教 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
部组织机构
;
(
七
)
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
(
八
) p>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
5
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
(
九
)
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 br>国家教育政策
;
(
二
)
以育人为根本任 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
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
量保障和监控体系,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三
) p>
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p>
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
6
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
(
五
)
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
六
)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
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p>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7
(
< p>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
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依法治校,
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p>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
;
p>
(
二
)
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 理,讨论
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科研、
行 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
三
)
讨论决定学校内 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
核和监督,负责领导
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
(
四
)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
< br>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
(
五
) p>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
治领导,领导学校的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
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8
(
六
)
法律和党内法规 、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 /p>
(
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
。党
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
(
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
) p>
选举产生。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
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 职责并定期向党委
全委会工作。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
实行集体领
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
监督机构,
在上级纪委 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
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
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 行政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
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
政管理工作。
9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
< br>实施
;
(
二
)
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 德教育、社会
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
;
p>
(
三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按干部
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四
)
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 br>者处分
;
10
(
五
)
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
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
(
六
)
主持校长办公会 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
;
(
七
)
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党委常委 会指定一名副
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是校长行使
职权的基本形式。<
/p>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
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
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11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
党委全委会、
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
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
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 校工作的咨询
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
提出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
协 调处理有关学
术事务。
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
设立 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
术机构,统筹行使学
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
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
由 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
12
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对学校的学科规 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
机构设置、
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 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
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
(
二
)
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
励制度等
;
(
三
)
制定学术规范相 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
(
四
)
指导专门委员会 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
(
五
)
其他需要学术委 员会处理的事项。
13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 委员会是学校
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
学位评
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p>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
(
二
) p>
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
(
三
) p>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
14
(
四
)
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
(
五
)
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
(
六
)
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
(
七
) p>
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运 行、
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部委员会。
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
务的咨询机构。
p>
学部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
由学部委员会主任主持开
展工作。
学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5
(
一
)
审议本学部学科规划
;
(
二
)
审议本学部重点资源配置方案
;
(
三
) p>
审议本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和岗位设置方案,审议
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
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
(
四
)
其他需要由学部 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学部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 p>
形式,
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员工 合法权
益。
16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
一
) p>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 p>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
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 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p>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
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
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17
(
六
) p>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p>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
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
自我
管理和自我教育,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
要组织形式。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 领导下,
按其章程开
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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