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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更新)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1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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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发(作者:余光茂)








厦大教〔2017〕67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


2017

8

22


- 1 -


附件: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

< p>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 规定》

《厦门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 主义、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p>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 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 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 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


趣。


- 2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

< p>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请假并附


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 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p>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 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它违反国


家招生考 试规定情形的,

由学院上报招生部门,

招生部门会同有


关 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p>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p>


1.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 p>
宜在校学习的;


2.因其它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到校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

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时间算


- 3 -


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 p>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p>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

体育 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 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


复查不 合格,

由学校招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学


籍;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 p>经学校指定的医


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经教务处 批准,

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


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院提请对学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


前, 应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取消


入学资格处理的,

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然后提交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 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


- 4 -



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

《厦门大学学


生申诉 办法》处理。


第九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的学生,

学校出具取消


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批复,

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


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取消入学资格、

< p>取消学籍批复的,

学院以


留置方式送达。

学院负责送 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二名以上的教


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批复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


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院 网站以


公告形式送达。


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 籍批复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公告送达


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 ,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 p>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 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 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 /p>


- 5 -


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该课程学分。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选择

< br>重修或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改修其它课程。重修课程如课程停开,


所在学院可以指定 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它替代课


程。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学生未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考核为不合格。


一门课程缺 课

(含请假)

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


1/3

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重修课程不允许免听。


学生因患急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 导致无法参加考试,


或因其它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

可 以向学生所


在学院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规定第三 条为依据,

采取过程管理、


实记录、

个 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对学生思


想品德进行一次考核 ,形成学年鉴定,记入个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 p>可以根据考勤、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

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

< p>平时


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培养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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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所在 学院的规定,

办理


选课手续。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 课、

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


程的成绩和学分。

凡规定有先修 课程的,

应当取得先修课程学分


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经过所在学院批准,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


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 课程(思想政治理论


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除外)

,应当经学院 批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

学院审批,

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体育课可转修

“保


健体育课”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 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


些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

实验课、

实习实训除外)可以


全部或部分免听。申请免听的课 程应当参加选课及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

爱好和特长,

经所在


学院和开课学院的同意,

选修其他专 业的课程;

可以按照学校规


定的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 (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协议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 在线开放课程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

,学校审核 同意后,予以承认。


高年级学生可修读研究生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由所在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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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创新学分,该学分为本科生 必修学分。


本科生在读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


创造、发表论文、学生创业(含休学创业)等方面取得成果,通


过申请和认定 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和两级记分制记


分,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学校真实、

< p>完


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 /p>


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

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 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


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 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


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退学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


案由所在学院送交学校档案馆 存档。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个人 申请,


所在学院认定,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


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 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将学生学业、


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年鉴定,

建立对失 信行为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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