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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3
年版
)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
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
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 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
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
的,视为旷课。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
(
一般约
3
个月
)
对新生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
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
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患有不符合招生 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
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
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
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
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
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
校生和休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
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
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 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
费标准
,
按照一学年(只 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
纳课程重修费。未按
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
另行申请补助或贷
款。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 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
本学期学习资格。未经注册者不准
参加学习。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
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
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
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
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
1--2< /p>
年
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
得相应学分,准予
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七条
允许学生申 请中途保留学籍
1
—
2
年从事创业等活动,
但在校总时间不得超出国
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
生为七年)
。
第三章
课程
第八条
修课:
1.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2.
学生应 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时间、遵照指导教师的指导办理修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
课程的,必
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习后续课程。
3.
允许学 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缓修某些
课程。一学
期提前或缓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该学期学分数的
30%
。 p>
4.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 予承认。
第九条
课程的免修和免听:
1.
除政治课、体 育课、实验课外,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但须经
学院批准。
2.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
由校医院 保健室出具证明、
校军训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审
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
加军事训练。
3.
学生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某些课程
(
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
)
可
以
全部或部分免听。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4
.
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难度一致。免听课程的考试,
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教研室主任审核。
5.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院保健室证明,体育课可转修
“
保健体育课
”
;考核及格者
可以
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
“
保健体育课
”
。
第十条
课程的重修:
1.
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该重修。
2.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 /p>
3.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
/
3
者,该门实验课必须重修。
4.
一门 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
1/3
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p>
,该
门课程必须重修。
5.
p>
重修课程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修读,也可以及时重选该课程与其他班级修读。
6.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学院批准后 ,可不必全程听课
而参加课程考试。
7.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二次。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修习课程 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且载入
学籍总登记卡。课程不及格
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待重修及格正式记入。学籍总登记卡在学
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原件存校档案馆。
第十二条
考 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
(
闭卷或开卷
)
< p>、口试,或口笔试结
合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
( p>
组
)
主任审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
时。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采用 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由期末考试成绩
占
60
—
70
%
< p>)和平时测验成绩
(
占
30
—
40
%
)
等综合评定。实验课、生产实习、
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
(
或科研训练
)
< p>等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
90
— p>
100
分为优秀
(A)
;
80
—
89
分为良好
(B)
;
7 0
—
79
分为中等
(C)
;
60
—
69
分为及格
(D)
;
60
分
以下为不及格
(F)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
须在记
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
第十四条
体育课
的成绩要以考勤、
科目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
(
如
实验、实习
)
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 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学院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编
班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课程选修的
规定安排学习进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其入学年份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该班级的各种活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
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
< p>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 p>
2.
因为身体健康原因,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 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
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
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
(
1
)
本人学习努力 ,
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
,
高考成绩不低 于拟
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
(
2
)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等,具体由 p>
转出院系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成绩达到良好(
80
分)以上。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
新
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
三年级及其以上者(进行学科分流除外)
;
3.
师范类学生转非师范类专业者(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
;
4.
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5.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申办程序:
1.
学生转专业每 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最后两周。
2.
p>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教学秘书提出申请,
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学习成绩 单和符合转专业
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由所在系主管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
经学院院务会审 核批准、
主管
教学的院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p>
4.
跨学院转专业,
须由所在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和所在学院 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批准;
拟
转入的专业所在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和所在
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然后经拟转入的学院院务会
审核、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最后报教务
处处务会批准。
5.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
1.
学生转入新 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
.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3.
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
与转入专业相同、
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
可以相抵、不必重修;其余的作为已取
得的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校医院保健室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
分之一
)
者;
2.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 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
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
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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