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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
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校学术假制度建设,
鼓励
广大教师
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增强对外学术交
流能力,
现就
《厦门大学
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厦大人
〔
2007
〕 p>
10
号)
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条
实行学术假制度,
旨在为教师 提供较为集中的时
间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增强教师自身的教学 科研水
平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以提高学校整体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条
各学院
(研究院)
< p>应在安排好正常教学科研等工
作的同时,
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 设需要,
有计划地组织
教师派出工作,积极促进学术假制度的实施。
p>
第二章
学术假适用范围及使用要求
第四条
学术假制度在我校全职专任教师中实行。
第五条
艺术、
体育之外学科的教师使 用学术假仅限用于
赴国(境)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艺术、
体育学科教师可使用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
< p>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第六条
使用学术假的具体要求:
1.
首次使用 学术假工作年限要求: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3
1
年,可申请使用
1
学期(指长 学期,含假期最长为
6
个月,下
同)至
1
学年(含假期最长为
12
个月,下同)学术假。年薪
制教师有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执行(下同)
。
< br>2.
再次使用学术假工作年限要求:
自上次学术假按时返校
时间起算,
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5
年,
可申 请使用
1
学年学术假;
自上次返校时间起算,
2
年半,
可申请使用
1
学期学术假。
3.
使用学术假应不 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教师应服从
学院
(研究院)< /p>
的教学工作安排,
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
申请使用学术
假。
4.
使用学术假应不影响本人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的 研究工
作。
项目负责人出国前应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科 学技术处或
社会科学研究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5.
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且各
年度考核均
须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6.
学术假申请者应明确研修目 的,在申请时提交研修计
划。
第三章
学术假使用期限与使用方式
第七条
教师每次使用学术 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学年,
以学校规定的研修期限为准
,
起算时间以研修目的国入境时间
为准。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第八条
因合作研究确有延期必要的,
须在教学科研工作
安排许可的前提下,
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p>
延期期限最长不
2
超过
1
学年。入选国家、福建省资助项目的,按国家、福 建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
1
学期学术假的教师,
若具备使用
< p>1学年学
术假资格,申请延长至
1
学 年,可按使用
1
学年学术假对待。
其他情况的延期期限不
计为学术假。
第十条
为保证学术假 的使用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秩序,
教师每次所 申请的学术假原则上不得拆开和跨学期
使用(即申请
1
学 期的学术假不得跨
2
个长学期使用,申请
1
学年的学术假不得跨
3
个长学期使用)
。
第四章
学术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
教师使用学术假须
提前
6
个月申请,
并填 写申请表
(包含研修计划,
并附研修单
位正式邀请函或通
知书)
,经学院(研究院)审批同意,报科
研项目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研究处)
和人事处备
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
好相关教学科研工作,
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并按邀 请函
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教师使用学术假出国
(境)
,
应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台港澳事务办公 室要求,
办理
外事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不允许学术假使用者随意变更用假时间;< /p>
如遇
不可抗力因素,
需变更用假时间,
应提 交变更申请,
说明具体
原因,经学院(研究院)审批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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