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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关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规范经费使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
科研专项经
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
〕
434
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
浙江省省级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浙财教〔
2012
〕
357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
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及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
化等项目间
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类似有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p>
本规定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
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
为管理费用,
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 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
电、
气、
暖消耗等 的有关支出;
第二部分为绩效支出,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
关支出。
间接经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p>
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
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20%
;
超过
500
万元至< /p>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
;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0%< /p>
。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
间接费用中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
对于省级科技 研发和成
果转化等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p>
8%
。
二、间接费用分配原则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
项目组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足额预算项目间接费用。若
遇特殊情况,项目组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先管理费<
/p>
用支出后绩效支出。
三、间接费用支出规定
(一)管理费用支出包
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学校列支的项目管理费,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
部分为除学校列支的项目管理费外,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管<
/p>
理,并据实列支。
(二)绩效支出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
合科研
人员实绩,在对科研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相关部门会同项目组统筹安排使用。发放对象为
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用于绩效支出的经费,由计划财务
处按规定设立
专户归集管理,经审核批准后,按酬金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三)绩效支出发放流程为: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宁波
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绩效
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提出发放申请;发放对象所在学院
、独立研究机构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
核,并对绩效支出是否发放提出建议;科学
技术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发放申请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按预算核定后
发放。
(四)用于绩效支出的经费,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每个项目每年发
放不超过
2
次。科学技术处
在每年
4 p>
月、
10
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受理发放申请,由项目所在学院、独立研究 机构将发放申请表报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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