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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2007
年
8
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以及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br>(教育部第
21
号令)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p>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学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p>
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含两周)
,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的,
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
)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检查标 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
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
门查究。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以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审核,学生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可
p>
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
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
下一年
7
月份前,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
规定,复
查合格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
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
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
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未
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
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第六条
学生转学、退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学生处注销。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p>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七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 课两种。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 /p>
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
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
专业课。
(二
)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
,是指为了扩大
学生知识面,可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本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 br>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所选课程经审批后,应按课程计划上课,参加实验, p>
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考试。
第九条
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有特殊原因确需退选、改选的,应 在开学
后两周内(含两周)向所在的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
审批(选外
系课,
须经开课学院领导审批同意)
,
办妥手续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负责,
将退选、
改选 、
补选的情况送开课学院、任课老师、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条<
/p>
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
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
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学生
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
一般宜控制在
18-26
学分
(包括重修)
的幅度内,
不宜超过
30
学分。
第十一条
对上 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的学生,可以多修读课程,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
/p>
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包括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时, 如已修
读及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经过
自学的课程,
申请免修考试,
应在课程开出的 上一学期第十周前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申
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
阅读的参考书与作业等)
,
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 p>
免修考试一
般安排在各专业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八周内进行。考核绩点
不低于
2.0
者准予免修理论
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
部分的成绩。
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 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
称课程)考核,考
核无论是否及格,成绩一律载入学生成绩单。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
理退课手续而
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按零分或不及格记载,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单,
并归入本
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 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
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
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
核。
对欠交作业或欠实验、实习的应
补交、补做。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在该课程
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
查工作。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旷考)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 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
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前向
所在
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者,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
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一、二周补考时间内进行。
第十七条
p>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补考、记分,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由学校
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
进行;
(二)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
但尚未被淘汰者,
应根据具体情况重修,
重修以两次为限;
(三)在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
格的课程,在该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考试、毕
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
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安排补考、补做;
(四)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
但又未达到淘汰规定者,在校期间一律不再
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五)补考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分,
但要在成绩中分别注明其补考次数,
如< /p>
补考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和国防教 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
难的,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
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
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
学生,经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医生证明,学院批准,可参加公共保健
课学习,不能免修。<
/p>
体育课的成绩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2
号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试行方案)
》规定,以
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p>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安排
的军训及社会调查等活动,并必须参加有关考核。
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
修成绩按首次考试成绩同样方法评定。重修后,该课程成绩按最新一次重修成
绩记载,并
在学生成绩单备注栏中标注
1
2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考
核及格的课程。
课程重修一般不单独安排,学生必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所
在学院教学主管机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每个学期前四周内办
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采用百分制或 五级制记分。
换算标准:
100
分≥
“优秀
(A)
”
≥90
分,
90
分>“良好(B)
”≥80
分,
80
分> “中等(C)
”≥70
分,
70
分>“及格(D)
”≥
60
分,
“不及格(E)
< p>”<60分。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和技能操作等。
课程成
绩的评定,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
70%,平时成绩占
30%。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听 课、完
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
定。
实行学分制的,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
成绩及格,
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采用百分制的,90-100
分折合为
4.0-5.0
绩点,80 -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60-69
分折合为 p>
1.0-1.9
绩点,低于
60
分(不及格) 折合为
0
绩点;采用五级制的,优秀折合
4.5
绩 点,良好折合
3.5
绩点,中等
折合
2. 5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补考或重
修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且成绩以其实际分数记载,但学分绩点为
1。
一
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数总
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和所得的商。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课程 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
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
(三)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 br>第四章
辅修与攻读双学位
第二十三条
专业
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
核后予
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一)辅修
专业是指兼修同学科门类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
数可取得
两种专业毕业资格。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学
位是指修读分属医学、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门类
的任
意两个专业,毕业后取得两个学位。
(二)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辅
修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
学位。
第二十五条
已修完第一学年的学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5,可以攻读同属一学
< p>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攻读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
科的第二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主修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辅修专
业也完成应修读的专业课学分,才准予辅修专业毕业。
第二十六条
正 在攻读第一学位的在校生,其第一、二两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在第三学年可以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如不能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者,也不能
< br>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
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
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送开设专业的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
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修专业的
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五章
学 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准,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 毕业。无论是休学、
保留学籍、淘汰、转专业等任何情况,对于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
七年制学生,从入学至离
校的最长在校年限不可超过(最后专业)学制年限加两年。
p>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与攻读双学位的学生,从入学至离校的最长在校年限不可超过 长学制专
业的学制年限加两年。
第六章
转专业与 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
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
经学校 指定的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别的专业或其它高等院校学
习者;
(三)经学院、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
习者;
(四)七年制学生自愿申请转入五年制本科学习者;
(五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经学生同意,允许符合条
件
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 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
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
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考虑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转专业的人数根据学校当时的资
< p>源情况而定。同类专业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不
同类专业可转入低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
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
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拟转入学
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
处审批,学生处备案,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办公室,由
学院通知学生办理有关
手续。
(二)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
领导审查
同意后,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
校联系,经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