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人发〔
2016
〕
1
号
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
教师(研究)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了加快建设高素质
的师资队伍,
经校学术委员会和办公会
议多次讨论,新修订的《南京邮电
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二
〇
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南京 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
(校人发〔 p>
2014
〕
18
号)届时同时
废止。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
1
─
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除体育、艺术学科以外在 职
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p>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教授
(研究员)
、
副教授< /p>
(副研究员)
。其中,教授、副教授分为教学为主和教学科研并
< p>重两类,副研究员分为科研为主和应用开发为主两类。
以
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任现职以来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程、
自然科学基础课程、
且目前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p>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
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
以应用开发 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从事科技
开发、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教师。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
在规定的任职年限 基础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
─
2
─
者,延迟
1
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
p>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者,延迟
3
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
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 ,
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教授(研究员)
< p>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45
岁及以下
< br>须具备博士学位)
,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 及以
上。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45
岁及以下须
< p>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5
岁及以下须具备博士学位)< /p>
并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5
年及以上;或获得博士学 位
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2
年及以上。
第五条
考核要求
申报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者,
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进行
教学综合考核,
考核等次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其中申报教授和申
报以教学为主副
教授的教师,
考核等次须达到优秀。
如发生教学
事故,按
《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
(称职)及以上。
破格申报人
─
3
─
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
均在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至少有
1
年优秀。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 一门外语
(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
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且取
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者,可免试:
(一)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年龄满
50
周岁。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
位。
(四)
因公境外研修且在出境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
平考试,并在境外学习或工作
1
年及以上。
(五)市
(
厅
)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 三等奖(及相应奖项)及以
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以 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经省教育厅审
核确认的其他在本行
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
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六)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 能力。
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
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或参加省
教育
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
并取得省职称
─
4
─
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
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免
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 试,成
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
申报计算机学科教师(
研究)职务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
按照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暂行规定》
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完成
《江苏 省高
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
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 p>
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通过
多种
途径和方法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50
岁及以下申报教授(研究员)职务的教师须有连续
6
个
月(文科教师须有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的境外研修经历 ,否则按
教授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教学为主教授评审条件
(一)教学业绩要求
1.
近 五年,每年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本科
2
门及以上公共基
础课
程、
自然科学基础课程、
综合素质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的教
学工作,
平均每学年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工作折合业绩点达到
─
5
─
800
以上。
2.
博士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
生,
或作为 副导师协助教授指导过博士研究生;
其他学科的教师,
须指导过青年教师
或进修教师,且成绩突出。
3.
任现职以来,教学态 度认真、严谨,不断改革、更新、
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成绩突出
,教学材
料齐全。
4.
在学 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
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的组织领
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
团结协作能力。
5.
任现职以来,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教学研究论文五级
及以上
篇(含被
SCD
收录的
1
篇 )
。
(二)科研业绩要求
< p>
任现职以来,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p>
2~8
七条
中的三条:
1.
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文科:五级及以上
8
篇(含四级及以上
3
篇)及以上;
理科:特Ⅱ级及以上
1
篇,或五级及以上
6
篇(含三级及以
上
篇)及以上;
工科:特Ⅱ级及以上
1
篇,或五级及以上
6
篇(含四级及以
上
2
篇,其中三级及以上
1
篇)及以上。
2.
国家精品课程(含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视频公开课、资
─
6
─
源共享课)
、或国家双语示范课程、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国家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或国家工
程教育认证(通过)专业、或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
或国家卓越计划专 业、
或国家示范实验
教学中心、
或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 中心、
或国家级人才培养试
验区、或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等的主要成员,
均取前五名;
或省
级精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视频
公开课、资源共享课)
、
或省级双语示范课程、或省级重点教材、或省级
品牌特色专业、
或省级重点专业(类)
、或省级示范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点 、或省
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或省级人才培养试验区、
或省级
优秀教学团队等的主要成员,均取前二名。
3
.
参加结题国家级或省级重中之重教改项目
1
项
(前二名)
,
或主持结题省级教改项目
2
项。
4.
获国家级教学成 果奖
1
项(前五名)
,或获省(部)级教
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
1
项(前三名)
,或获省(部)级教学成< /p>
果奖二等奖
1
项(前二名)
。
5
.
获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
专业竞 赛二等奖及以上
1
项
(排
名第一)
。
6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 (论文)或研究
生毕业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
1< /p>
项。
7
.作为指导教师(前二名)指导学 生获得国家级电子设计
竞赛或数学建模竞赛“最高奖杯”
。
8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除“最高奖杯”以外的
─
7
─
国家级竞赛最高等级奖(
不含与获得
“最高奖杯”
同届的最高等
级奖)
第十条
教学科研并重教授评审条件
(一)教学业绩要求
1.
系统担任过
2
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p>
其中至少
1
门为
全日制本科公共基础课程、
自然科学基础课程、
综合素质课程和
专业基础课程。
p>
2.
博士或硕士学位 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
生,
或作为副导师协助教授指导过 博士研究生;
其他学科的教师,
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且成绩突
出。
3.
任现职 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认
真、严谨,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
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
手段,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材料齐全。
4.
在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 革、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
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
团结协作能力。
5.
任现职以来,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1
篇及以上。
(二)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 p>1条和第
2
、
3
、
< p>4
三条中的一条:
1.
学术论文要求
文科:五级及以上
9 p>
篇(含四级及以上
7
篇)及以上,或五
─
8
─
级及以上
10
篇(含四级及以上
6
篇)及以上;
理科:特
I
级
1
篇,或特Ⅱ级 p>
2
篇,或五级及以上
7
篇(含
三级及以上
5
篇)及以上,或五级及以上
9
篇(含 三级及以上
4
篇)及以上;
工
科:特
I
级
1
篇,或特Ⅱ级
2 p>
篇,或五级及以上
7
篇(含
三级及以上
5
篇)及以上,或五级及以上
10
篇(含三级及以上 p>
3
篇和四级及以上
2
篇)及以上。
< p>
2.
科研项目要求
文
科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
1
)
条和第< /p>
(
2
)
、
(
3
)
、
(
4
)
三条 中的一条,
理工科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
1
< p>)
条和第(
5
)
、
(
6
)
、
(
7
)三条 中的一条:
(
1
)须有主持结题的省( 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
2
)
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20
万元及以上,
且主持< /p>
国家级项目
1
项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 /p>
1
项及
以上(子课题单项经费不低于
12< /p>
万元)
;
(
3
< p>)主持(含子课题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60
万元及以上
,且主持结题单项到账经费
30
万元及以上横向科研
项目
1
项;
(
4
< p>)主持
(含子课题负责人)
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100
万元及以上;
(
5
)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100
万元及以上,且主
持国家级项目
1
项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 p>
1
项
─
9
─
及以上(子课题单项经费不低于
60
万元)
;
(
6
)
主持
(含 子课题负责人)
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300
万元及以
上,
且主持结题单项到账经费
150
万元及以上横向科研
项目
1
项;
(
7
)
主持
(含子课题负责人)
的科研项目累 计到账经费
500
万元及以上。
3.
获奖要求
获省(部)级
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l
项及以
上(国家级
奖前七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二
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三等奖第一
名,国家级学会一等奖前三
名,
国家级学会二等奖前二名,
获推荐国家级奖申报资格的奖项
前五名)
。
4.
成果推广要求
发挥专业
优势,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成绩卓著,取
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
彰。
第十一条
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教学业绩要求
1.
任现职以来,须系统担任过< /p>
1
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年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教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
博士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
生,
或作为副导师协助教授或研究员指导过博士研究生;
其他学
─
10
─
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且成绩突出。
(二)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 p>1条和第
2
、
3
、
< p>4
三条中的一条:
1.
学术论文要求
文科:五级及以上
10< /p>
篇(含四级及以上
8
篇)及以上,或
五级及
以上
12
篇(含四级及以上
7
篇)及以上;
理科:特
I
级
1
篇,或特Ⅱ级
2
篇,或五级及以上
8
篇(含 p>
三级及以上
6
篇)及以上,或五级及以上
10
篇(含三级及以上
5
篇)及以上;
p>
工科:特
I
级
1
篇,或特Ⅱ级
2
篇,或五级及以上
8
篇(含
三级及以上
6
篇)及以上,或五级及以上
11
篇(含三级及以上
4
篇和四级及以上
2
篇 )及以上。
2.
科研项目要求
p>
文科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
1
)< /p>
条和第
(
2
)
、
(< /p>
3
)
、
(
4
)
三条中的一条,
理工科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
1
)
条和第(
5
)
、
(
6
)
、
(
7
)三条中的一条:
(
1
)须有主持结题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
2< /p>
)
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30
万元及以上,< /p>
且主持
国家级项目
1
项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 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
1
项及
以上(子课题单项经费不低于
12
万元)
;
(
3
)主持(含子课题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80
─
11
─
万元及以上,且主持结题
单项到账经费
30
万元及以上横向科研
项目
1
项;
(
4
)
主持
(含子课题负责人)
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120
万元及以上;
(
5
< p>)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150
万元及以上,且主
持国家级项目
1
项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
1
项
及以上(子课题单项经费不低于
60
万 元)
;
(
6
)
主持
(含子课题负责人)
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400< /p>
万元及以上,
且主持结题单项到账经费
150
万元及以上横向科研
项目
1
项;
p>
(
7
)
主持
(含子课题负责人 )
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
600
万元及以上。
3.
获奖要求
获省
(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l
项及以
上
(国家级奖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二
等奖前二名,省(部)级三
等奖第一名,国家级学会一等奖前二
名,获推荐国家级奖申报资格的奖项前三名)
。
4.
成果推广要求
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成绩卓著,取
得重
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
彰。
第十二条
副教授评审条件
─
12
─
(一)教学业绩要求
1.
以教学为主 的教师,近两年,每年系统担任过全日制本
科
2
门及以上 课程的教学工作,
其中
1
门为公共基础课程、
自然
科学基础课程、
综合素质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
平均每学 年承担
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工作折合业绩点达到
700
以上 ;
教学科研并重
的教师,须系统担任过
2
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
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
过毕业论文、毕业
设计等,
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
协
助教授、副
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3.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4.
教书育人,担任学生的思想政 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
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
1< /p>
年及以上班主任、
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5.
任现职以来,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2
篇及以上(含被
SCD
收录的
1 p>
篇)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1
篇及
以上。
(二)科研业绩要求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
1
条和第
p>
2
、
3
两条中的一条:
1.
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改 项目、精品课程(排名前
三)
,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品牌(特色) 专业建设点、教
学示范中心建设点
(排名前五)
,
或主持结题校级教改项目
1
项,
─
13
─
或指导学生获得省(部)
级及以上的优秀毕业论文奖、
科技创新
奖、学科竞赛奖或科技发明奖等(
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
。
2.
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文科:五级及以上
5
篇(含四级及以上
3
篇)及以上;
理科:特Ⅱ级及以上<
/p>
1
篇,或五级及以上
4
篇(含三级及以
上
2
篇)及以上;
工科:特Ⅱ级及以上
1
篇,或五级及以上
4
篇(含三级及以
上
1
篇和四级及以上
1
篇)及以上。
3.
在教学改革、专业 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
显著,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
省(部)级
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1
项(排名前三)
,同时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
学术论文五级及以上
3
篇(含四级及以上
1
篇)及以上。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
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中
的第
1
条和第
2
、
3
两条中的一条:
1.
学术论文要求
文科:五级及以上
6 p>
篇(含四级及以上
4
篇)及以上;
< br>理科:特Ⅱ级及以上
1
篇,或五级及以上
5
篇(含三级及以
上
3
篇)及以上;
工科:特Ⅱ级及以上<
/p>
1
篇,或五级及以上
5
篇(含三级及以
上
2
篇和四级及以上
1
篇)及以上。
2.
科研项目要求
文科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p>
(
1
)
条和第
(
2 p>
)
、
(
3
)
、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