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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
2013
〕
43
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
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
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
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研
究生培
养质量,全面评价研究生的在校表现,为全日制研究生各类评奖、
评优提供依据,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
治教育
的若干意见》精神,学校决定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进
行综合测评,并制定了《内蒙古
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
法》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内蒙古师范 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2013
年< /p>
8
月
28
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研究生
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培养
工作,培养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
意见》
精神,
学校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 表现
的记实量化,为全面评价研究生综合的在校表现提供较为合理和
可行的方案。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程序与组织
第三条
测评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综合测评以各学院(研究院、所)同一年级为单位
进行。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 初一
个月内完成。毕业年级的研究生于
3
月份再测评一次 。休学复学
后的研究生与下一年级的研究生一起参评。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测评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 要领
导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学位点主任、研究
生教务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2
第三章
测评细则
第七条
研 究生综合测评由思想品德分、学习成绩分和加减
分三个部分组成,即研究生综合测评最终
得分
=
思想品德分
+
学习
成绩分
+
加减分。其中: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两项满分为
100< /p>
分,
加减分无上限。
第八条
思想品德
< br>思想品德领导小组(
20
分)
、导师(
30
分)
、同学互评(
50
分)三部分组成。
根据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给
予评价。
第九条
学习成绩
Σ(课程学分×课程成绩)
学习成绩
=
Σ课程学分
两级评分制换算明细表
两级评分制成绩
对应百分制分数
合格
75
不合格
0 <
/p>
说明:课程学分包括所有选修课程学分数总分(含不合格课
程学分
)
。
第十条
加减分
此部分包括科研分、奖励分和减分三项内容。
一、科研分
(一)科研立项加分明细表
等级
主持
参与
国家级
30
8
省部级及教育厅
校级(重点实验室、基地等)
10
4
3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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