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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7
年
7
月
3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勤读力耕,
立己达人”校训,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 p>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
,
结合学校实际,
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来华留学生、
港澳台侨学
生及少数民族学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华中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事先书
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
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 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
请保留入学资格
2
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p>
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1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p>
1
周内,
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
入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
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
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
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
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
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
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
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
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 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
照学校申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
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
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的 p>
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四年制为
6
年,五年制为 p>
7
年。休学创业
的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含 休学和保留学籍)
四年制为
8
年,
五年制为
9
年。
第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GPA
)达到
3.00
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第三学期开学后
p>
1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
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申请拟提前毕业被批准的学生,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期毕<
/p>
业。
第十三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
5
月提出书面申
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学校相关规
定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 p>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
加的,应当事先
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
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
者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
、生产劳动、
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
4
学时计算,迟到 、早退累计
3
次按
1
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由校医
3
院或者学校对口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因事请假 应当附有关说明材料。
请假
3
日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
3
日以上至
2
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
请假
2
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因故不能上课的,应向任课老师请
假。在校外进
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
/p>
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
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
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
超过
1
个月时,应当
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累计超过一
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
则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 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
报到,逾期
2
周以上(含< /p>
2
周)未返校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
学籍。
p>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
级制。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
、
A
-
、
B
+
、
B
、
B< /p>
-
、
C
+
、
C
、
C
-
、
D
、
F
等。课程成绩在
< p>60分或者等级为
D
以上者,视为合格,取
< br>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 /p>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
(含中期考核、作
业、实验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
考勤、课堂表现等)和结业考核
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中期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容
过半时进行;期末考核
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
4
结业考试成绩在
50
分以下(不含
50
分)或者考核等级为
F p>
者,不予
评定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或者等级记载成绩。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
修读、
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考试改革课程的成绩评
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
)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
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
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
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诊断证明,
由学院审核,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 实践、大学生科技创新等活动
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
的经历、成果,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取
得课程注册资格。未办理课程注册的、正在国(境)内外交
流学习期间的、
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
学生选课事宜按学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 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
无效:
(一)在
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
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
3
次及以上的;< /p>
(三)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
p>
的;
(四)未上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5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
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
其他特殊原因缓
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
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
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或者学院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 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
学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缓考申请未准、擅自缺考 、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的均以旷
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
0
”分记。
第二十七条
p>
课程考核结束后
10
日内,
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登 录
成绩。学生对成绩有疑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
10
日内 向学院提出成绩查询
书面申请,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
Grade Point
Average
)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
绩
90
~
100
85
~
89
82
~
84
78
~
81
75
~
77
72
~
74
68
~
71
64
~
67
60
~
63
60
以下
成绩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6
学分绩点
4.00
3.70
3.30
3.00
2.70
2.30
2.00
1.50
1.00
0.00
A
A
-
B
+
B
B
-
C
+
C
C
-
D
F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第六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
3.00
以上或者选修、重 修的课程上
课时间有冲突时,可以申请自修。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填写
《华中农业大学自修课程申请 表》
,
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p>
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
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
计
)等,不能申请自修。
第三十条
< /p>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选修
课程不及格的,可
以重修或者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学生
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
可以申请重修,
1
门课程仅限重修
1
次,
累计不超过
10
个学分。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化而无法重修的课程, 由学院决
定替代课程,报学校审批。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并予以标注。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
GP
A
计算。重修后通过的,学分绩点以
1.0
(即
6 0
分)计;重修后没有通
过的,学分绩点以“
0
”分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
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
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
学校审批,学校可予以承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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