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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环境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问题研究
1217401009
樊尧璇
中文摘要
著作权法所设立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 调和了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权人权利
以及大众信息、新闻传递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通过制度设定已达到两者已缓解
两者冲突。但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制度在实
践中出现新的问题。
2015
年
4
月国
< p>家版权局的发布了一条《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此应对现阶段实践中出现< p>
的问题,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从而引发笔者思考。本文首先阐述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包< p>
括其含义、特征、与其他制度之辨析以及理论基础。再而阐述该制度在国际条约、各国以< p>
及我国的立法实践。然后进一步分析网络环境中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包括对于网络环境的< p>
理解、该制度在其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而以《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 p>
通知》第一条为例浅谈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定制度之应对,分析第一条中网络媒体与< p>
传统媒体相区分的理论基础、反思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著作权报刊转载法< p>
定许可制度存在之必要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
关键字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
网络环境
网络媒体
传统媒体
一、
法定许可制度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
报刊作为大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于新闻信息的全 面性、及时性、真
实性有较高要求。与此同时,正因其全面性、及时性以及真实性,报刊
媒体成为保障公民
宪法赋予的知情权的以及言论自由重要方式。随着社会发展,报刊版面
不断增加,内容不
断拓展,转载逐渐成为报刊内容的一个重要板块。转载内容的不断增多
在一方面促进公民
能够更加快速的获取新闻、信息,另一方面,由于不同作者考察角度不
同、思考方式差异
以及影响力、受众群不同,转载内容促进公民更加全面获取新闻信息,
因此转载、摘编在
一定程度上成为促进信息传播的有效途径。
但是,报刊所转载内容乃作者智力成果,是其所创造的无形财富, 受到著作权法的尊
重以及保护,因此著作权法赋予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主
体相应权利,其中
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订权、复制权等等。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以
达到鼓励公民进行
创造性智力活动,促进文化不断发展与繁荣的目的。在报刊媒体的转载
过程中,作者的部
分著作权将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
< br>那么如何在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大众新闻、
信息传递以保障公民知
情权之间利益平衡,这一问题跃然纸上,成为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正是因此产生,通过构建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调和两者
利益冲突。但此制度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饱受争议,一方面由于与国际条约以及他国立法
1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实践的比较,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报刊从传统纸质媒体向电子网络媒体的转型过程
中,该制度的拓展适用也成为争论的焦点。而《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的颁
布,引发笔者的一些思考,从而论述网络环境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成为本文的主要内
容。
(一)
法定许可制度含义与特征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
法律规定,特定主体以特定方式使用不具有著作权的作
品时无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该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项制度。在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编写的
《著 作权和领接权法律术语汇编》
中,
法定许可成为
“
Statutory
License
”
,
是指法律给予的一种授权,许可在某些条件下,通过支付作者费(
author
’
s fee
),即
给予作者相应的报酬或补偿金,
p>
而以特定方式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定许
可作
品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首先,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由著作权人发表的作品;
其次
,著作权人并未声明保留转载、摘编的权利;再而,特定主体法定使用作品应该向著
作权
人支付相应报酬;最后,许可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法条以及相关理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呈现出两特征:
1
、制度设定之公益性。
特定主体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 用即可使用其作品,这无疑对
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所侵害。然而此制度之初衷在于,调和
著作权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之间的矛盾,因此法定许可制度的设定目的必须处于对于社
会公益的保护,不得以私利为
目的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利。
< p>
2
、制度适用之法定性。从《著作权和领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对其的定义可以看出该 制
度乃法律给予的一种授权,而非著作权人的授权。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不因该制
度
的滥用受到侵犯,要求其必须具有法定性,该制度的适用之情形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在
我
国《著作权法》第
23
条、第
32 p>
条第
2
款、第
39
条第
3
款、第
42
条第
2
款、第
43
条中
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而本文所研究的报
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正是《著作权
法》中明文规定的之情形。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著作权
法》为该制度设置了一个前提,即
著作权人声明保留的除外,当然这也是下文相关问题讨
论的前提。
3
、法定许可之限制。
法定 许可制度限制的是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相关财产性权利,
对
于著作权人的
人身性权利不得侵犯。
与此同时,
该制度仅适用于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p>
而对于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适用,以此保护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此外,该制度适用
p>
时虽限制了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利,但仍然需要对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著作权人获
p>
得报酬的权利不受到限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自由使用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需要
1
1
参见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编、
刘波林译:
《著作权与领接权法律术语汇编》
(中英法 对照)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243
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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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经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
23
条构建了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两者从定义看显然不
同出现在对于著作权人是否需要支付报
酬的问题上,前者使用后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而合理使用制度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
付报酬。法定许可制度无疑对于著作权人的经济
利益的保护更加重视,而合理使用制度则
侧重于鼓励、推动、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法定
许可制度解决了部分作品通过合理使用促
进其传播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权利,但又需要促
进其传播时的困境。
(二)
法定许可制度之理论基础
谈及 法定许可制度之理论基础,不得不提及著作权制度平衡理论。非物质性是知识产
品的一大
特征,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也因而极易失去控制。为了避免使之成为任何
人可以自
由使用和获利的“公共产品”,知识产权法赋予创造者对这些无形财产独占的、
排他的专
有权利,
从而使其产生经济价值,
进而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目的——激励创新。
2
但是,任何作品不只是建立在单纯个人劳动的产品,它的创作
中过去与现有知识、作品发
挥重要作用,故此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在这个意义上说,产
品的任何知识既是创作者的
个人财富,同时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类社会共同财富的一部分。
因此,鼓励创新的更深层次
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
在此基础上,从知识产权制
度一开始便是一种寻求平衡的设计,限制权利被认为是知识产
权制度的应有之义,这正是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表现。通过限制知识产权的行使和有效性的
范围内,能有效地平衡权利
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地接近保护并利用知识产
品,以促进社会经济、科技
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著作权制度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的无形知
识
产品——作品提供保护。通过赋予作者一系列适当的权利,著作权法为作者的智力投资
提
供补偿,鼓励他们更多地创造和传播原创性的作品,同教育和创造性交流。如果著作权
覆
盖过窄,作者可能没有足够的动机和热情去创作和传播;如果过度扩展,又可能使权利
人
强化对既有作品批判性使用的审查和控制,或者为了谋取超额利润或不当效应而阻碍智
力
成果的推广,影响知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社会化利用。
3
正因
如此,合理使用制度、法
定许可制度等应运而生。通过这些制度的具体应用,抑制著作权
人个人利益的过度扩张,
寻求一个平衡作者的专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法定许可制度之立法实践
2
3
参见
[
美
]Jay Dratler
,
Jr
著,王春燕等译:《知识产权许可(上)》,清华大学出版社
< p>2003年版,第
152
页。
参见陶鑫良:《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使用“法定许可”》,载《 法学》
2000
年第
8
期,第
12
页。
3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p>
由于各个国家社会环境、制度、文化的差异以及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定许可制度
< br>在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1988
年颁布的《苏联民法典》中曾规定四种 法定许可方式
,
包
括公开演出己经出版的作品为了公开复
制或发行
,
用胶片或其他方式录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
但不包括通过电影、广播或电视使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字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
乐作品在工业产业中利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这些法定许可方式涉及了作者的表演
权、制作权、演绎权等利益。苏联解体后
,
俄罗斯在
1 993
年《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中取
消了上述条款
,< /p>
将法定许可仅限于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复制视听作品或作品的录音制品。
4<
/p>
法
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制度的情形,即传播于公共
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出版的
录音制品,和为个人使用的目的,复制录音、录像制品,报酬由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造商
一次性支付。美国在著作权立法初期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单一的强
制许可主义
,
后经过系列
修正
,
规定了有线转播对录音作品和制品进行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以私人家庭为受
众
,
对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制度对某些录音制品进行临时复制在原市 场范围
内的卫星转播等几项法定许可情形。
5
< br>
而我国从
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即对 法定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第
32
条
第
2
款、第
35
条第
2
款、第 p>
37
条第
1
款以及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的情
形。随后随着社会
文化、科技的发展,通过修订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
23
、
33
、
39
、
42
、
< br>43
条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况:
1
、为实施九年制 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
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
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
有的其他权利;
2
、作品 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
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
< br>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
< br>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p>
5
、广播电台、电
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四)法定许可制度之意义
纵览不同国家(地区)的现行法律,法定许可制度通常涉及到一个行业的公共利益与
著作权人利益相冲突,如教育机构,图书馆以及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工作,会出现广播
4
5
胡开忠:《知识 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0 p>
月第一版,第
160
页。
李永明、曹兴龙:《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5
年第
4
期,
第
30-31
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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