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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试行)
1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苏州大 学文正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 以人为本,
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以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
< br>自我管理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大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为主要内容,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制定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育人为本、规范 管理、正面激励引导为主的原则,积极鼓励和
大力倡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意识和具有
时代特征的文明行为。
第二章
行为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学分管理是对大学生在校期间除第一课堂教学情况以外的思想、品德、文化、纪律等方面
的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是以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学生教育和管理活
动。
第六条
行为学分以引导全体学生 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行为、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自身的社会竞争
力为主线,同时对违
反大学生基本行为要求的学生依章给予必要的提醒。通过晓之以理、引导践行,树立学
生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七条
行为学分的评价体系以学生是否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是否使自身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接班人作为主要标准。
第八条
行为学 分是学院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拓展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行为学分值是学生评奖评优、
入
党积极分子培训、预备党员发展、学生干部选拔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章
行为学分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九条
学生行为学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行为、文明行为、学习行为、交往行为、实践行为、守纪行 p>
为、创新行为、公益行为等方面。对各方面基本符合学院相关要求的学生给予基本行为学分;
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秀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加
分;对综合表现达不到大学生基
本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减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给予加分
(已受到 有关单位表彰、
奖励的行为,
按照最高标准加分,
不重复计算)< /p>
:
1
、思想行为
(
1
)受到市、省、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班级以上 集体为获奖单位的除外)每人每次分别
加
10
分
-50
分;
市级:个人不超过
2 0
分,
3
人以上不超过
15
分,< /p>
10
人以上不超过
10
分;
省级:个人不超过
30
分,
3
人 以上不超过
25
分,
10
人以上不超过
< p>20分;
国家级:个人不超过
50
分,
3
人以上不超过
45
分, p>
10
人以上不超过
30
分。
(
2
)受到院、校表彰、表扬的个人、集体,每次分别加
2-10
分;
院级表彰、表扬的个人不超过
p>
5
分,集体不超过
2
分;
2
文正学院学生手册
校级表彰、表扬的个人不超
过
10
分,集体不超过
5
分。
2
、学习行为
(
1
)参加院级及以上组织的科技、科研兴趣小组并按课题要求完成相关内容,每人每次加
2-20
分;
院级为
2-5< /p>
分;校级为
5-10
分;市级为
10-15
分;省级为
10-20
分。
(<
/p>
2
)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比赛个人或集体每人每次加
5
分,获奖的每人每次追加
5-30
分;学术性论文在
市级
以上刊物发表的每人每次加
5-20
分;参加省、国家级单科竞赛加
5-10
分;获省、国家级单科等竞赛获
奖的追加
5- 30
分;
科技比赛校级
5
分,市级
10
分,省级
20
分,国家级
30
分。学术性论文市级
5
分,省级
10< /p>
分,国家级
(苏州大学职称评定中认可的核心期刊)
20< /p>
分。单科竞赛省级
5
分,国家级
10
分。
(
3
)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 的分别加
2
分、
4
分,成绩每高出
50
分累加
1
分;文科通过计算机一
级、
理工科通过计算机二级的加
2
分,文科通过计算机二级、理工科通过计算机三级的 加
4
分;
(
4
)通过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考试或获得相应证书者,每项加
2-10
分;
3
、实践行为
(
1
)参加院、
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小分队并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 报告和总结材料的每次每人加
3-5
分;
获
院、
校、
省、
全国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社会 实践优秀小分队、
先进个人的根据获奖级别分别追加
5-30
分;
实践小分队院级
3
分,校级
< p>5分。获奖为院级
5
分,校级
10
< p>分,省级20
分,国家级
30
分。
< p>
(
2
)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院(系)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社会职务,并按要求履行职
责经考评达合格以上的,每学年分别
加
2-5
分;获院、校、省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视获奖级别分别
追加
3-10
分;
班支
委、学生组织干事
2
分,部门负责人、社团负责人、班团主要负责人
3
分,院(系)级主要学生组
织负责人
5
分。优秀学生干部院级
3
分,校级
5
分,省级< /p>
10
分。
(
3
< p>)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可视具体情况加1-5
分;在校园文化活动中 获奖可视具体情况追加
1-10
分;参加社团活动可视具体情况加
1-3
分;在社团活动中获奖可视具体情况追加
1-6
分 ;
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系级
1
分,院级< /p>
2
分,校级
3
分,校级以上
5
分;获奖的系级
1-2
分,一、二等奖
2
分,三等奖及其他
1
分;院级
1-3
分, 一等奖
3
分,二等奖
2
分,三等奖及其他
1
分;校级
2-5
分,一等奖
5
< p>分,二等奖
3
分,三等奖及其他
2
分 ;校级以上
3-10
分,一等奖
10
分,二等奖< /p>
8
分,三等奖
5
分,其他
3
分。
参加社团活动院级
1
分,校级
2
分,校级以上
3
分;获奖的院级 p>
1-2
分,一、二等奖
2
分,三等奖及其
他
1
分;校级
1-3
分,一等奖
3
分,二等奖
2
分,三等奖及其他
1 p>
分;校级以上
2-6
分,一等奖
6
分, 二等
奖
4
分,三等奖及其他
2
< p>分。
(
4
)参加院、校及以上体育 竞技比赛活动视具体情况加
1-3
分;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获奖,视获奖级别和 p>
名次每项追加
1-10
分;集体项目按实际参加人员分别加分 ;军事教育表现突出,获院军训先进个人加
2
分;
获奖的院级前三名
2
分,其他
1
分;校 级前三名
5
分,其他
3
分;校级以上前三名
10
分,其他
7
分。
4
、文明行为
(
1
)被评为院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的加
3
分;
(
2
)关心学院,积极有效地向学院提出意见或建议被采 纳,及时有效地向学院有关老师或部门反映情
况,起到良好效果的每人每次加
分;
文正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条例(试行)
3
5
、创新行为
(
1
)
参加
< p>“挑战杯”比赛加
3-5
分,
校级
3
分,
省级
4
分,
国家级
5< /p>
分;
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分别追加
10-30
分。校级
10
分,省级
20
分,国家级
< p>30分。
(
2
)参 加“创业计划大赛”加
3-5
分,院级
3
分,校级
4
分,校级以上
5
分;获院级以上奖励的分别追加
5-30
分。院级
5
分,校级
< p>10分,省级
20
分,国家级
30
< p>分。
6
、公益行为
(
1
)参加并按要求完成青年志愿者服务内容的,根据参加时间和实际 效果每次每人分别加
1-10
分;
(<
/p>
2
)参加苏北、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的每人加
5-10
分;
(
3
)组织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视时间和社会效果加
1-5
分;
(
p>
4
)参加义务献血活动每次加
3-5
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的给予减分(同次行为已受到 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减分,不重复计算):
1
、思想行为
(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言行等,但情节较轻每次减
1 0-15
分;
(
2
)未 经同意不参加形势政策课学习或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讨论等,每次减
1
分,迟到 、早退每满
2
次减
1
分;
(
3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院 进行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减
5-10
分。
不明真
相的减
5
分,明知故犯的减
10
分。
2
、学习行为
(
1
)无故旷课
2
节减
1
分; 迟到、早退每满
3
次减
1
分;在课堂上睡觉、起哄 减
1
分;与任课老师顶
撞、冲突减
2 p>
分。
(
2
)违反图书馆管理 规定减
1
分;故意损坏图书减
2
分;争抢座位导致 相互之间的矛盾或严重影响他
人学习的每次减
1
分;不服 从管理员管理每次减
1
分;
(
3
)不遵守实验、实践相关规定减
1-5
分
3
、实践行为
(
1
)集体观念淡薄,未经同意不参加班团等集体活动的满
2
次减
1
分;
(
2
< p>)对不良风气、言行听之任之,凭能力可为而不为者,视实际情况减1-2
分 ;
(
3
)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者每人每 次减
2
分。
4
、文明行为
(
1
)诽谤谩骂他人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
1-5
分;< /p>
(
2
)在公共场所抽烟每次减
< p>1分;酗酒及酒后闹事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
5-10
分;在公共场
所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每次减
1
分;系、 班级组织的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宿舍每次每人减
1
分;被评为院
卫生不合格宿舍的减
3
分。
酗
酒每次减
5
分;酗酒及酒后闹事每次减
10
分。< /p>
(
3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闹事视 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
1-5
分;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和引
起的后果每次减
5-1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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