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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理学、工学、管理
学、文学、经济学、建筑学、艺术学等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
位。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 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品行端
正,并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按本
细则申请学士学
位。
第四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
业证书,成绩优良,且达到如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相
应的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 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
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3.
按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附修课和课
外学分除外)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
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
法》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计算,其
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
2.0
(含
2.0
)以上。
第五条
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含毕业设计
< p>[论文
]
)
,
如取得
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
给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为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
过之日。
第六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因犯过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考试纪
律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
业前未解除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严重弄虚作假
者。
第八条
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相
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者不授予学位。
第九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p>
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建议
授予学
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
者,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士
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自
< p>2008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其
他规定凡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
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
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 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 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 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
该
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