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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选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07
年
8
月,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面向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
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
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该三项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
根据 教育部财
务司
《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 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管
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司函
[2007]200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 校成立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国家奖学金、
国
< br>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三条
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 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主任,由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
员为资助
中心和管理科工作人员及部分院系师生代表。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上须校院两级成立评审 委员会,
实行集体评
审。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 p>
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
人和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 评审委员会,
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
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
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
评选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
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
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评选,长学年制
本科生原则上从入学第
6
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p>
(二)
社会奖连续受助学生符合 评选条件可参评国家奖学金,
入选者原则上
可获得国奖荣誉和奖金,但社
会奖有协议规定的按设奖方协议执行。
(三)
本科生因 出国、
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
不得
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
(学)
年度的国家奖学金;
不在本 校学习不足一学
期,
且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
由教务部门 认定其学习成绩,
并经院系国家奖助学
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
学)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
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
突出。具体要求为:
p>
1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 评成绩排名在评
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
,且没有不及格 科目。
2
、
学习成绩 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
,但达到前
30% p>
的学
生,
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可申请 国家奖学金,
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
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
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
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
献爱心、服务社
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
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
2
)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
EI
、
ISTP
、
S
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
< p>
(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 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
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 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
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
< p>
(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 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
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 目前二名;
高水平运动员
(特招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