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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 /p>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
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
<< /p>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
意见
>
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并 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和各学校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
习《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
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及
《实 p>
施意见》精神,这是当前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要认真领会<
/p>
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
二、各地各校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规范中小学办
学行为,推进素
质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
切实加强领导,主
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要
依据本《实施意见》
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本校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对照《实施意见》的各
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梳理问题,分析原因,针对办学中存在的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加重
中小学生负担的突出问题,
认真及时整改。同时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使
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落到
实处。
三、各
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
查相结合
,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来电来函随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办学行
为。要
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
为纳
入对部门、学校有关评优和表彰奖励,纳入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选中。省政府
教
育督导团和教育厅将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
质教育情况纳入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考核、行风评议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
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新
闻媒体和有关活动,积极开展对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
育的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
验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观,争
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
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
事件进行曝光。各级教育
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群众举报进行认真核
查,重大问题核查处理
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的监督。切实为规范中小学
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
社会氛围。
附件:
四川省教 育厅关于贯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
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 指导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
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
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
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2
、严格控 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
每天
1
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
1.5
小时、
2
小时之内。
3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
6
小时 、
7
小时、
8
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 少于1
0
小时、
9
小时、
8 p>
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
1
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
务教育学生不早于
8:00
,高中生不早于
7:30
。住校生早上统
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
7:00
,高 中不早于
6:30
;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
21:00 p>
,高
中不晚于
22:00
。不得组织走读生上 晚自习。
4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 /p>
(
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 /p>
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
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
期
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
训班
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
、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
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
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 格执行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
策,省级以
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
校不得委托个
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
违反学籍管理规
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
2009
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
(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
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
、严禁违规提前招 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
生工作。高中阶段学
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
育法》相关规定,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
、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 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
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
,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
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p>
9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 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
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
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
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
资料和信息。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0
、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
何名目
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严禁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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