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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教〔
2009
〕
35
号
党中央有关 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
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
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 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
防
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9
〕
3
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
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
作的通知》(参动〔
2009
〕
6
号)有 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
2009
年起,对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
< p>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 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二
○○
九年四月二十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 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 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
2009
〕
3
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
部
p>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
〔
2009
〕
6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
在校
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 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下同
)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
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
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2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 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
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p>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
高职)、研究生、第二学
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
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
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
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
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
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
毕业生
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本
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本
息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 p>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
实
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 、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
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
3
算。
高校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实际学习时间
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学制规定年
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 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
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
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
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 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
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
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
6
月
15
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
补偿学费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
校毕业生,
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
< br>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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