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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户口迁移相关问题
毕业生户口迁移及其手续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
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
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
《就业报到证》
和用人单位主管部
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
报到证》
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 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户
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
《就业报到证 》
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直接办理《户口迁移
证》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
p>
三、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
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
《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
2
年就业。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
年。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
公
< p>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
《就业报到证》
和用 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
证明,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 p>
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按照有
关规定将户口迁
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
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 业生,
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
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
性质的
,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
所在
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
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
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
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
生,
未落实工作,
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
迁
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
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
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 籍居住
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
、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
安机
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
直
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
普通中 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
人事部门不再发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
报到证》
。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p>
1
、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 录用通知书》
。
2
、被事业单位(不含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
单位)聘(录)用的,提
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
3
、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 /p>
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
大学生户口迁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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