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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厦门大学年招生章程
厦门大学
2010
年招生章程
2010
年
04
月
22
< p>日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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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和高校
办学自主权的有
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
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壹章学校慨况
第壹条
厦门大 学位于我国经济特区、“国际花园城市”——福建省厦门市,
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
也是国家“211
工程”和“985
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现有校本部和漳州校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 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和
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
员由分管教学、考试中心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
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的 常设机构,于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
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层次和计划
第五条
2010
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共有
62
个本科专业类, p>
涵盖
85
个
专业(含方向)分别面向全国
p>
31
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
p>
2010
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为
4750
人。具体分
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
(市、
自 治区)
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四章招生模式
第七条
采用大 部分院、系按专业类招生,少数院、系按专业招生的模式。各
专业类的专业(方向)设置
及分流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
2010
年本科招生专业
壹
览表》。
第五章培养和管理模式
第八条
实行“宽口径、厚基础、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录取的学生按专
< br>业类进行培养。即壹、二年级学生壹般按照专业类学习通修课程,二、三年级通
过
选修方向性课程进行专业分流、确定专业方向。方向性课程的选定根据学生个
人的特点,
于学校的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我校选择经济学、会计学 、数学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和海洋科学
类
6
个优势学 科专业,开设国际化试点班,进行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国际
化试点班专业教学计划
的主要核心课程(
16
门左右)采用英语
(
论坛< /p>
)
教学。试点
班为学生配备导师,
鼓励优秀 学生提前进入研究生
(
论坛
)
阶段学习和教师的科 研。
第十条
除音乐系新生直接入住校本部外,其余的新 生全部入住依山傍海,环
境优美,拥有全国壹流的教学和生活配套设施,管理和服务规范
的漳州校区。经
第壹、二学年的学习和生活后,回到校本部继续修读学业。
第十壹条
学生于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 毕业要
求,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
/p>
授予条件者,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除外 语类、国际经济和贸易专业和国防生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
其余专业(类)均无外语应
试语种要求。我校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
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
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口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的 考生,有关专业考试要求按照《厦门大学
2010
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执行。艺术类学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
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凡不符
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除国防生外, 各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的高考
(
论坛
)
单
科成绩壹般应达到及格之上水平。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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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
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情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
资格。
第七章录取原则
第
十五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
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 考我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实行平行填报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以生
源省份我校相应的招生计划
数的
105
%左右调档(调档 前根据生源情况,我校和各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商定具
体调档比例),非平行填报志愿省(
自治区、直辖市)原则控制于生源省份我校
相应的招生计划数
110%- 120%
以内。
第十七条
原则上认可考 生所于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
(降)
分政策。
专
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
八条
于第壹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壹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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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于各省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
< p>“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专业(类)投档和录取,同时参考专业关联科目成绩。
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
5
分。即第壹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
2
分,第
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及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
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
分数级差均为
1
分,第四(含第 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和调剂专业志愿分
数级差为
1
分。
第二十条
获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 和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
的录取规则分别按我校相应各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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