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
作者:
时间:
2006-2-11 15:23:00
点击:
『背景』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因未被厦门大学录取为博士生,
林 群英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于是将厦大告上法庭,
要
求被告录取原告为该校的博士生。
1
月
26
< p>日,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媒体称
为
“
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
”
的案件作出判决,驳 回了原告林群英的诉讼请求。
2005
年
3
月,原告林群英报名参加厦门大学
2005
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入学考 试,报考导师为廖教授。原告的初试
单科成绩和总分成绩均超过被告划定的复试分数线。
同年
5
月,林群英参加了厦大法学院组织的复试。原告在报考廖教授
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
在报考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的
1 9
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为最后一名,
在
进入
复试的
25
位国际法专业考生中的最终成绩排名也是最后一名。
2 005
年
5
月
24
日,
< p>厦大法学院网站公布了拟录取名单,
原告未在廖教授名下录取名单之内。
年
6
月
6
日,
原告为此分别向厦大法学院和招生办提出异议。
2005
年
6
月
10
日,
厦大研究生院对原告所提
录取名单的异议作出的书面答复,说明因名额所限,故无法录取原告,并希望原告理解。
原告认 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厦门大学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 p>
录取原告。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士生招生权,性质上属于教 育行政职权,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按
各自职责范围行使。被告
厦门大学作为公立高等学校,其所享有的博士生招生权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
< br>一种行政权力。被告有权在考试阶段对不合格考生直接作出不予录取行为,有权在有关部门审核后录取考试 合格的考生。
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成绩排名是最后一名这一事实的存在,故未被被告
录取。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符合择优录
取和公平、公正原则。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
不予支持。
(法院网
李辉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p>
(
2005
)思行初字第
80
号
原告林群英,男,
1979
年
4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长青路
283
号嘉华大厦
1010
室。
委托代理人孙克愚,福建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 br>被告厦门大学,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
422
号。
法定代表人朱崇实,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原告林群英不服被告厦门大学教育不予录取行为,
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p>
2005
年
8
月
4
日 受理后,
于当月
8
日向被
告送达了起诉状
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林伟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美、王宇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原告林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克愚、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福惠到庭参加诉讼。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
2005
)
闽行延字第
3 45
号批复,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群英诉称,其报名参加厦门大学
2005
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 生入学考试,所报导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
原告于
2005< /p>
年
3
月经过初试,成绩为国际法
73
,国际经济法
69
,英语
78
,总分为
< p>220,并进入了复试。经过复试,原告
复试成绩为
70.8
,最终成绩(初试+复试)在报考廖益新教授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
2005
年
5
月
24
日,厦门大学 法
学院网站公布了录取名单,却无原告的名字,前两位是总成绩排名第一、第二的学生,
第三位是报考曾华群教授的丁
×
×
。
根据
《厦门大学
2005
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规定的精神 ,
每位博导招生数不超过三名,
原告初试和复试的成绩
均
符合规定的要求,原告应当被录取为廖益新名下的位列第三的博士研究生,而非被曾华群名下成绩排第五的丁
p>
×
×
替代。
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原告被
录取为博士生的资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招生行
为
和之后的一系列做法不具有合法性,其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违法挂靠。古祖雪是厦门大学法学院老师,并无博士生导师资格,
其挂靠廖益新招收博士研究生,导致廖益新少了一个指
标,只有两个指标,就只录取了前
面两名,没能录取原告,该行为规避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
作
的几点原则意见》规定的选聘博导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以及博导的基本条件。
(二)违反行政程 序公开的原则与规定,
暗箱运作一个名额。
复试之前,
每 位考生可以领到一份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5
年国际法学专业博 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
方向调剂办法及调剂申请表》
。根据这份材料,
考生通过填写调剂表,
在考生上线多的导师与考生上线少的导师间调剂。
但
是,法学院没有告知在调剂表上可以填上古祖雪的名字,只有丁
×
×
知道,对其他考生无公平可言。
(三)被告滥用招生行
政权,庇护法学院违法及暗箱操作后的录取结果
,
维持一种非法 状态。在原告提出质疑后,被告就招生名单做了调整,将廖
663
责任编辑
益新的招
生指标减为两名,曾华群增加到四名,利用自己掌握的行政审批手段,把不符合录取规则录取丁
×
×
的行为表面合
法化,封堵原告的质疑,被告的行为明显
属于滥用职权。故请求法院:
1
、撤销被告作出的
2005
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
录取名单;
2
、判令被 告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厦门大学报考
2005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证》< /p>
,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所报考的导师、专业等有关内容。
2
、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的《法学院
2005
年国际法博士生录 取名单》
,用以证明导师廖益新和曾华群所录取考生的名单。
< br>3
、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的《法学院
2005
年国际法博士 生入学考试成绩表》
,用以证明原告及其他考生的最终成绩及排名。
< p>
4
、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5
年国 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和《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5
年国际法
学专业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申请表》
,用以证 明
2005
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的录取规则和
< br>调剂办法。
5
、
原告向厦门大学 各部门及领导提交的
《关于
2005
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 博士生录取名单的异议》
,
用以证明原告
就法学院的录取
名单与被告交涉并提出异议。
6
、
厦门 大学研究生院于
2005
年
6
月
1 0
日对原告所提录取名单的异议的书面答复,
用以证明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的答复内 容。
7
、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布的《
20 05
年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法学专业拟录取名单》
,用以证明厦门大学对法学 院的录取名
单作了调整。
8
、
《厦门大学
2005
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
< p>,用以证明
2005
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的 录取规则和
对博导招生数的要求。
9
、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5
年博士招生目录》
< p>,用以证明博士招生的专业及导师姓名,并以此说明古祖雪没有博导资格。
10
、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的《
2005
年博士生入学考 试复试办法》
,用以证明
2005
年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的办法及 项目,并
以此说明对考生的全面测评、录取,除成绩外,不再有其他标准。
11
、
(
2005
) 厦鹭证内字第
03610
号《公证书》
,用以证明厦门大学法学院 公布
2005
年博士生录取名单的时间。
被告厦门大学辩称,原告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报考了被告
2005
< p>年的博士研究生,并于2005
年
3
月
19
日和
20
日分别通过了英语、国际公法和国 际经济法的初试,成绩分别为
78
、
73
和
69
分,总分为
220
分。根据 被告
2005
年划定的复试分数线,该生初试成绩合格。同年
月
11
日和
12
日,原告参 加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复试,复试成绩为
70.8
分。根据复试排名 情况,因原告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名本专业最后一名,故被告决定对原告不予录取。原告要求撤销
由专家考核小组确定的
2005
年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录取名单没有依据,
要求录取原告的诉讼请求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事
实与
理由如下:
(一)被告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在程序上是公正的。被告于
2005
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厦门大学
2005
年博士研究生
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的通知》和《厦门大学
2005
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 》
,对于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
生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原告不仅在报考本校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的
19
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 终成绩排名为
最后一名,
就是在报考国际法专业
4
个研究方向
25
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
他的最终成绩也是 最末一名。
故原告不但不能录
取为其原先填报的导师廖益新教授指导下的
国际法专业博士生,而且也不能被调剂录取为其他导师指导下的国际法专业博
士生,这是
学校
“
择优录取
”
的录取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原告认为《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5
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的
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
(以下简称
《调剂办法》
)
是法学院公布的
2005
年博士生招生的录取规 则,
这是错误的。
《调
剂办法》只是法学院具体就国际法
专业博士点考生调剂录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非脱离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复试录取规则而
另
行制定的复试录取规则。法学院向参加复试的
25
位国际法专业的考生发出《调剂 办法》
,并附上空白的调剂申请表,目
的就是征求
25< /p>
位考生的调剂意愿,
而调剂申请表允许考生填报三个调剂志愿,
就是 为了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
尽可能保证
最终成绩排名位序在前的考生能够
优先于排名位序在后的考生被录取。
该
《调剂办法》
中所述的由< /p>
“
各指导教师从报考自己
的考生中按总成绩(初试和复试成
绩的综合)从高到低录取
”
一语,并非只限指原先报考时填报了某个导师的考生, 还应该
包括在征求考生调剂意愿时可能在调剂申请表中填报了该导师的其他考生。因此,
丁
×
×
的录取并不存在挤占了廖益新教授
的名额问题,
而是符合择优选拔的原则。
(三)
原告认为被告暗箱 操作一个名额和古祖雪教授违法挂靠,
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这一结论也存
在误解。古祖雪不是博士生导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招收博士研究生,其只是参与协助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
博士生的国际法专业教授。
在
2005
年学校和 法学院的招生专业目录导师名单中也没有古祖雪教授的名字,
因此法学院不能
也不会告知考生在调剂申请表中可以填报古祖雪教授,同样也不存在某个导师让一个招生指标给古教授来录取 考生丁
×
×
的
情况。法学院原同意以廖益
新教授名义招收、实际却由古祖雪教授指导丁
×
×
的做法,学校招 生办认为不妥,因此学校招生
办要求法学院改正。法学院向招生办提出了改正意见,因曾
华群教授有较多的科研项目且无行政职务,丁
×
×
就由曾华群教< /p>
授录取,
再由古祖雪教授协助指导,
招生办也批复同意曾华 群教授
2005
年可以带
4
名博士生。综上所述,
被告对原告作出
不予录取为博士生的决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
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国际法专业
25
名初试考生复试后的 总排名表。
2
、国际法专业初试上线考生复试后按报考方向排名表。
3
、法学院博士生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