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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 据教育部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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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
本科生管理规定》
,结合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本科
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 理工
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
关证明,请假一般不
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p>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 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p>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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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
学校招
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观察期结
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复查及观察期间发
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 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 学校
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
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
予注册,由校医院出
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
保留入学资格。保
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
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
明,经
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如未达到入学
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
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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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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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p>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
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
关部门调
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
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
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
见《北京理工大学新生入学复查工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 续,
确认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经注
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
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
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各学院报学校,按
自动退学处理。家
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p>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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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
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参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科各 专业
学制(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年,按国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
学生学制可延长至五年。
第十条
第十五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
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p>
。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
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休学创业的学
生最长学习年限与其
他同学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在拟 毕业年份前一年的九
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
p>
准,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自动降级。
第十二条
符合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若需延长, p>
须在毕业
前提出书面申请与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经专门工作小
p>
组认定,报学校批准。
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
学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
时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
训工作
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报部队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p>
(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 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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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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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以旁听方 式
学习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
,并参加考试, p>
也可以直接申请参加相应考试。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 p>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
选修课,
以及实践性教
学
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
,都必须
按时参加
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课原则上要通过
考试并结合过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考查课可以不组织考试。成
绩及格者,
取得规定的学分。
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
并归入学籍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实行重修、补考或重考。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为体育综合素质评定。由三部分组成,一
是完成体育课程学习计划;二是在校内期间完成课外体育锻炼的
要求;三是
每年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成绩及格,
予
以升级。学生成绩优异,有跳级意向者,可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
交“个人提前修读计划”
,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
课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个人
提前修读计划”的全部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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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正式提交跳级
申请,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可以编入
高一年级学习。学生申请留、降级或学院认为应
当留、降级者,
由学院审核,经学生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详
细规定参
见本细则“第六章跳级、降级、留级”
。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 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
或者双学位专业,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
p>
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
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 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
业活动,建立相关活动记录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
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
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
《北京理工大
学“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
法(试行)
》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 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
整的记录和严格的管理,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
对通过补考、
重修、
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p>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得旷考、作弊。凡擅自缺考
(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者,
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
“无效”
,< /p>
在成绩测算时按
“
0
”
分对
待,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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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
以对该
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
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其学分获得在有效期内 ,
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 /p>
学
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
< br>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
校对学生集中开展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对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
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作出限制。
第五章
学业警示
第二十四条
学
业警示为加强本科生学习 过程管理,
促进良好学
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业警示工作是学生学习和管理的 重要部
分,是敦促学生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成为合格毕业生的重要措
< br>施,对树立良好的学风、增进校园和谐将起到促进作用,各学院
教学管理和学生管
理的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落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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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培养更多的合格大学生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
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
学校给予
学业警示:
(一)一个学期未取得学分数达到本学期要求学分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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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
者;
(二)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达
15-29
学分者。
第二十七条
教
学副院长是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工作的第一负责
人,学生副书记应共同参与学业警
示的实施工作。学业警示的具
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教务处下发学籍处理通知(含学
业警示核对名单)
;
(二)各学院通过成绩管理系统核实上学期达到学业警示标<
/p>
准的学生名单,填写“学业警示通知书”
,在一周内送达学生本人
并通知学生家长。送达本人要有本人签字,通知家长情况要有记
录(可发
挂号信)
。同时,各学院将已处理的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
教务处备案。<
/p>
第六章
跳级、留级、降级
第二十八条
跳
级、
留级、
降级工作是为保障部分学生按照自身
成长需要完成学业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
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 管理规定》
,跳级、留
级、降级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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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校际联合培养学生 在跳级、
留级、
降级时应遵循校
际联合培养协议原有约定
。
第三十一条
跳
级工作的流程
(一)各学院受理跳级申请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初。
< br>(二)有跳级需求的学生,须首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和个人提前修读计划书
,所在学院审核其提前修读计划可行性
,
由
学院主管院长
批准,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学生方可按照制定的个
人提前修读计划书提前修读相关课程。
(三)对申请跳级者的成绩审核应不晚于次学年开学第一周
完成。
(四)学院需审核学生常规教学计划及个人提前修
读计划内
全部教学环节完成情况。达到要求者,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教
务处审核合格后,学生可跳级进入高年级学习。
(五)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并报教育部批准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留
、降级
(一)留、降级工作处理时间为每学期初。原则上
,
单数学
期可申请降级,偶数学期可申请留级。
(二)获得学业警示,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以向所
在学院提交留
、降级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学生教育委员
会批准,可以对其进行留级或降级处理
。
(三)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
程可以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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