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济大学学
?
位授予工
?
细则
(
2007
?
1
1
月
22
?
日
校第九
?
学
位
评定
?
员
会
第三
?
会
议
通过;
第
1
修
?
,
2
010
?
0
9
月
17
?
日< /p>
校第九
?
学
位
评定
?
员
会
第九
?
会
议
通过;
第
2
修
?
,
2
011
?
1
1
月
25
?
日< /p>
校第十
?
学
位
评定
?
员
会
第二
?
会
议
通过;
第
3
修
?
,
2
012
?
0
5
月
29
?
日< /p>
校第十
?
学
位
评定
?
员
会
第三
?
会
议
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
和
国
学位
?
例
》
和
《中华人民
?
和
国
学位
?
例
暂行实
?
办
法
》
,
结合
我校实
? p>
际
情
况,制定本细
?
。
第二条
我校根据
?
家
有关规定
?
设
置
授予学
?
位
的
学科
?
业
,
按学科门
?
分
别授予学
?
士
、
硕士、博 p>
士三级学
?
位
。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
?
和
国
学位
?
例
》
第
二 的规
?
定
,
凡遵守宪法
?
、
< p>法律、法规,遵守学
术
?
德
规 p>
范,达到学校规
?
定
的学术
?
平
标
准的我
?
国
公民,可 依据本细
?
的
有
关规
< p>?定
,
申请相应的
?
学
位。
第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
?
和
国
学位
?
例
》
第
十五 的
?
规
定
,
在我校学
< p>?的
外
国留学
?
生
< p>和从事
?
究
工
作的 外
?
国
学
者,达到学校规
?
定
的
学术
?
平
标
准
,可依据本细
?
的
有 关规
?
定
,申请相应的
?
学
位
。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
?
第
三 或第
?
四
要求的
?
学
士学位申
?
< p>请人
,
须完成培
?
计
划的各
?
规
定
任务,
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
?
毕 p>
业,并达到下
?
平
的,方可获得学
?
士
学
位:
(一)较好地掌
?
本
门学科的
?
基
础
理论、 门知识和
?
基
本
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
?
学
究工作
?
或
担
负 门
?
< p>技术
工作的
?
初
步
< p>能力。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
?
请
人,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
?
,
学
位评定分
?
员
会审
?
,
校
学
位评定
?
员
会备
?
通
过
后
,由校学位评
?
定
员会授
?
予
其学士学
?
位< /p>
。
非学士学位
?
授
予
单位的
?
学
士
学位申
?
请
人
,经其所在单
?
位
审
核, 教务处复审
?
,
报
相应的学
? p>
位
评
定
分
?
员
会
审 ,校学位评定
?
员
会备
? p>
通
过
,由校学位评
?
定
员会授
?
予
其
学
士 学
?
位
。
具体实 办
?
法
参
照《同济大学授
?
予
普 p>
通高
?
教
育本科毕
?
业
生
学士学
?
位
实
细
?
》
、
《同济大学授
?
予来华留学
?
本
科
毕业生
?
学
士学位实
?
细
》
、
《同济大学授
?
予
成
人高
?
教
育
本
科毕
?
业
生
学士学
?
位
实
细
?
》
、
《同济大学授
?
予
< p>独立二级
?
学
院
普通高
?
教
育
本科
?
毕
业
生学士
?
学
位
实 细
?
》
。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
?
第
三 或第
?
四
要求的
?
硕
士学位申
?
< p>请人
,通过学校培
?
方
规定
?
的
课
程考
?
和
学
位论
?
答
辩
,
成绩合格有
?
效
,
符合
《同济大学关
?
于
博 p>
士硕士
?
学
位
申请者
?
发
表
学术论
?
的
规定》
的要求,并达到下
?
学
术
平的
?
,
方
可获得硕
?
士
学
位:
(一)掌 本学科
? p>
坚
实的基础
?
理
论
、系 统的 业
?
知
识
,掌 相应的
?< /p>
技
能
、方法和相关
?
知
识
;
(二)具有从事本
?
业实际工
?
作
和
科学
< p>?究
工
作的能
?
力
< p>。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
?
应达到
?
下
要
求:
(一)硕士学位论
?
应具有系
?
统
性
和完
?
性
。
学位论 的
?
基
本
论点、结论和建议
?
应
有< /p>
一定的
?
学
术价值或
? p>
对
经
济、 化、社会发展具
?
有
一
定的理
?
论
意义或实
?
践
意
义。
(二)申请人的硕
?
士
学位论
?
应
在
导师的
?
指
导
下由本
?
人
独
立完成
?
,
学
位
论 工
?
作
时
间一
?
为
一
。
(三)学位论
?
写
必
须
符合
?
学
术
德规
?
范
要
求。
(四)
学位论
?
上
应用
?
语
写;
对于用 语
?
授
课
并享
?
中
国
政府
?
学
金
的
硕士
?
留
学< /p>
究生
?
,
学
位论
?
用
英
语(德语、法语) 写,硕士学位论
?
不
少于
3 p>
?
0
00
?
摘 p>
要;对于其他情
?
况
(
含
用英语授
?
课
)
的硕士留学
< p>?
究生,学位论
?
用
英
语(德语、法语) 写,可不要求
?
写
语摘要
?
,
但必须有英
?
语
摘
要。< /p>
[
第
2
修
?
,
校
第十 学
?
位
评
定 员
?
会
第
二 会
?
议
通
过
。
]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
?
送
审评
?
和
答
辩组
?
:
(一)申请人提
?
学
位论 答
?
辩
申
请后,由学位评定
?
分
员会组
?
硕
士
学位
?
论
答辩
?
员
会
;
员会成员
p>
?
由
3
至
5
人
?
组
成,成员应是本
?
学
科
具有
?
教
授
及 上
?
相
当
职称的
?
家或具有
?
究
生指导
< p>?
教师资格的
?
家
, 果申请人
?
的
指
< p>导教师?
作
为
答辩
?
员
会
成员, 至少由
4
?
人组成。
[
第
3
修
?
,
校第十
学
?
位
评
定 员
?
会
第三 会
?
议
通
过。
]
硕士学位论
?
答
辩 员
?
会
主
席由
?
教
授
及 上
?
相
当职称的
?
究
生指导
?
教
师担任;申请人的指
?
导
教师不得
?
担
任< /p>
答辩
?
员
会
主席。
[
第
3
修
?
,
校
第
十 学
?
位
评
定 员
?
会
第
三
会
?
议
通
过。
]
硕士学位论
?
答
辩 员
?
会
设秘书
1
?
人
,
由我校具有
?
中
级或 上
?
职
称
的在职
?
人
员
担任,
在读 究生
?
不
得
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
?
答辩 员
?
会
成
员名单
< p>?须
经
学位评
?
定
< p>分员会
?
主
席
或
主
?
席
审
。
(三)答辩 员会
?
秘
书负责学
?
位
论
送审
?
评
和答辩
?
的
组
。
答辩前应完
?
成
学
位论
?
的
送
审评
?
,
答
辩时协
?
主
席
办理有
?
关
事
务,做好答辩会
?
的
详
细记
?
。
申请人不 能
?
直
接
参与本
?
人
学
位论
?
送
审
评 、答辩的组
?
工
作
。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
?
评 程
?
:
(一)申请硕士学
?
位
论 必须
?
先
经
申请人
?
的
指
导教师
?
评
并写
?
详
细
的
评
?
意
见
。
(二)
学位论 应
?
< p>在答辩前
3
?
0
天送交至 p>
?
少
2
位
同行
?
家
评 ;
同行 家评
?
人
是本学
?
科
领
域 具
有
?
教
授及
?
上
相
当职称
?
的
家或具
?
有
究生指
?
导
教师资格
?
的
家;申请人的指
?
导
教
师不可
?< /p>
作
为
同
行
?
家
评
人。
[
第
3
修
?
,
校
第十 学
?
位
评
定 员
?
会
第
三 会
?
议
通
过。
]
同行 家评
?
人
收到论
?
后
,
应在
30
天
?
内
写
详细
?
的
评
意见
?
,
对
论 可
?
提
交
答辩,
是 达
到硕
?
士
学
位的学
?< /p>
术
平提
?
意
见
。
答辩前同行
?
家
评 人
?
的
姓
名应
?
密
,
申请人不得
?
参
与
< p>论 的?
送
审
过程。
(三)硕士学位论
?
在校内外
?
同
行
家评
?
通
过后,方可进入答
?< /p>
辩
程
。
(四)学校对硕士
?
学
位论
?
展
隐
名评审
?
,
对
于评审为
?
不
合
格的学
< p>?位
论
,按照学校对
?
申< /p>
请
硕
士学
?
位
论
抽
?
评
议
不合格
?
论
的有关
?
规
定
进行处
?
理
。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
?
答
辩程
?
:
(一)
硕士学位论
?
答辩会议
?
程
按照
《同济大学硕
?
士
究生培
?
工
作
规 定
?
》
执
行。
硕士学位论
?
答
辩一
?
应
公
举行
?
。
(二)
硕士学位论
?
答辩 员< /p>
?
会
采
取不记
?
名< /p>
投
票方
?
,
就
是 同意
?
建
议
授予硕
?
士
学
位进行
?
表
决
。
申请人获得
?
全
体
答 辩
?
员
会成员三
?
分
< p>之二 上
?
(
含
三分之二 p>
?
)
同
意票,
为建议授予
?
申
请
人硕士
?
学
位
;
申请人获得
?
全
体
答辩
?
员
会成员二
?
< p>分之
一 上
?
(
含
< p>二分之一?
)
、
三分之二
?
下
(不含三分之
?
二
)
< p>同意
票,可在一
内
?
修
改
论 ,申请重新答
?
辩
一
;申请人获得
?
全
体
答辩
? p>
员
会
成员二
?
分
之 p>
一 下
?
(
不
含二分之
?
一
)
同意票,为建议不授
?
< p>予申
请人硕
?
士
学
< p>位。答辩决议经?
答
辩
员会
?
主
席
签 后
?
,
报
学位
评定
?
分 p>
员会。
(三)申请人第二
?
学位论
?
答
辩
,答辩 员会
?
就
是
同意
?
建
议
授予硕
?
士
学位进行
?
表
决
,
申请
人
未获
?
得
全
体答辩
?
员
会
成员
?
三
分
之二
?
上
(
含三分之二
?
)
同
意票,
为建议不授
?
予
申
请人硕
?
士
学
位。
(四)硕士学位论
?
答辩 员
?
会
成
员 一
?
致
认
为申请
?
人
在
学位论
?
工
作
中作
?
了
杰 成
?
绩
,
取
得了突
?
性
成
果,
其学位论
< p>?已
达
到博士
?
学
< p>位论 的
?
学
术
平,
除作 建议
?
授
予硕士学
?< /p>
位
的
决议外
?
,
还可向学位
?
评
定
分 员
?< /p>
会
建议办理
?
申
请
博 士学
?
位
事
宜。
(五)已经通过的
?
硕
士
学
位论
?
或
摘要应
?
当
公
发表
?
(
涉
密的论
?
除
外
)
。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审
?
议
与
授予:
(一)申请人在答
?
辩
员会建
?
议
授
予学位
?
后
,
向所在院系
?
提
交
申请学
?
位
的有关
?
料
。
(二)
院系在收到
?
申
请
人提交
?
有
关
料之
?
< p>日起
30
日
?
内
,
完成对申请
?
人
提
交 料
?
的
审
查,
作 是
?
理
其
申请的
?
决
定
;决定不 理
?
其
申
< p>请学位?
,
应
当书面通
? p>
知
申
请人并
?
告
知 p>
理由。
(三)院系将审查
?
合
格
的学位
?
申
请
料
提
?
交
学
位
评
定
?
分
员
会
审
?
议
。 p>
(四)
学位评定分
?
员
会应在
?
申
请
人
自
学
?
位
论
答
辩
?
通
过
并
获
得
?
建
议
授
予
硕 p>
?
士
学位之日
?
起
最< /p>
长不
?
过
两 时间
?
内
审
议其
申
?
请
学
位
。
(五)
校学位评定
?
员
会授
?
的
学
位
评
定
?
分
员 p>
会
根
?
据
本
细
第
?
七
、
第二十三
?
、
第
二十四
?
进
行
审议、表决,并作 授予
?
或
不授予申
?
请
人
硕士
学
?
位
的
决
定。
学位评定分
?
员
会应将
?
作
授予或
< p>?者
不
授予硕
?
士
< p>学位的决
?
定
报
校学位
?
评
定
员会
?
审
议
、备 。
学位评定分
?
员
会作
?
授
予硕士学
< p>?位
决
定并经
?
校
< p>学位评定
?
员会备
? p>
即
视
为
学位
?
申
请
人获得
?
硕
士学位。
学位评定分
?
员
会应在
?
决
定
作 之
?
日
起
30
日
?
内
予 公告
?
。
(六)
校学位评定
?
员
会未授
?
的
学
位
评
?
定
分
p>
员
会
?
根
据
本
细
?
第
七
、
第二十三
?
、
第
二
十四
?
进
行审议、表决,并作 建议
?
授
予或不授
?
予
申
请 p>
人
硕
?
士
学
位的决 p>
?
定
。
学位评定分
?
员
会应将
?
作
建 议授
?
予
或
不授予
?
申
请人硕士
?
学
位
的决定
?
报
校学位评
?
定
员审议
?
审
。
校学位评定
?
员
会
办
公
?
室
对学 位评
?
定
分
员
会
?
提
交
的审议
?
料
予
审
?
核
、
理
,
并将审核、
理后的
相
?
关
料
提
交
?
校
学
位
< p>评定
?
员会审议
?
审
。
校学位评定
?
员
会根据
?
本
细
第七
?
、第二十一
?
,
结合学位评
?
定
分
员会
?
的
建议决定
?
,
作
授予或
?
者
不
授予申
?
请
人
硕
士学 p>
?
位
的
决定。
校学位评定
?
员
会作
?
授
予
申 请人
?
硕
士
学位决
?
定
即视为学
?
位
申
请人获
?
得
硕士学位
?
。
校学位评定
?
员
会应在
?
作
决 定之
?
日
起
30
日
?
内
予 公告
?
。
(七)校学位评定
?
员会授
?
的
学
位评定
< p>?分
员会作
?
< p>不
授予申
?
请
人
硕
< p>士学?
位
的
决定后
?
,
申
请
人可在
?
一
内向学
?
位
评
定
分
?
员
会
重新提
?
学
位申请
?
一
。
(八)校学位评定
?
员会作
?
不
授
予申请
?
人
硕
士学位
?
的
决
定后,申请人可在< /p>
?
一
内通过
?
学< /p>
位
评
定分
?
员
会向校
?
学
位
评定
?
员
会
重新提
?
学
位申请
?
一
。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
?
第
三
或第
?
四
要求的
?
博
士学位申
?
请
人
,通过学校培
?
方
规定
?
的
课
程
考
?
和
学
位论
?
答
辩
,成绩合格有
?
效
,
< p>符合《同济大学关?
于
博
士硕士
?
学
位
申
请者
?
发
表
学术论
?
的
规
定》的要求,并达到下
?
学
术 平的
?
,
方
可获得博
?
士
学位:
(一)掌 本学科
?
坚
实宽广的
?
基
础
理论、系统深入的
?
业
知识、相应的技能
?
和
方
法;
(二)具有独立从
?
事
本学科
?
造
性
科学
?
究
工
作和实
?
际
工
作 的能
?
力
;
(三)在科学或
?
门
技术上做
?
造性的
?
成
果
。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
?
应
达到
?
下
要
求:
(一)博士学位论
?
应具有系
?
统
性
、完 性、学术性和
?
造
性
。论 的基本
?
论
点
、结论和建议
?
应有较大的
?
学
术
价值或
?
对
经济、 化、社会发展具
?
有
较大的理
?
论
或
实践意
?
义
。
(二)申请人的博
?
士
学位论
?
必
须
在导师
?
的
指
导下由
?
本
人
独立完
?
成
,
学
位论 工
?
作
时
间一
?
不
少于两
?
。
(三)学位论
?
写
必须符合
?
学
术
德规
?
范
要
求。
(四)
学位论
?
上
应用
?
语
写;
对于用 语
?
授
课并享
?
中
国
政府
?
学
金的博士
?
留
学
究生
?
,
学
位论
?
用
英
语(德语、法语) 写,博士学位论
?
不
少于
5 p>
?
0
00
?
摘 p>
要;对于其他情
?
况
(
含
用英语授
?
课
)
的博士留学
< p>?
究生,学位论
?
用
英
语(德语、法语) 写,可不要求
?
写
语摘要
?
,
但必须有英
?
语
摘
要。< /p>
[
第
2
修
?
,
校
第十 学
?
位
评
定 员
?
会
第
二 会
?
议
通
过
。
]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
?
送
审评
?
和
答
辩组
?
:
(一)申请人提
?
学
位
论
答
?< /p>
辩
申
请后,由学位评定
?
分
员会组
?
博
士学位
?
论
答辩
?
员
会
;
员会由
5
?
至
7
人组成
?
,
成
员应是本
?
学
科 p>
具有教
?
授
及
相
当职< /p>
?
称
的
家或
?
具< /p>
有
博士生
?
指
导教师资
?
格
的
家,
博士生指
?
导
教
师为主
?
,
其
中,校外同行
?
家
2
至 p>
3
位
?
,
校外 家中
?
至
少
有
1
位
? p>
是
博士生指
?
导
教
师,
果申请人
?
的
指
导教师
?
作
为
答
辩
?
员
会
成员,答辩 员会
?
至
少由
6
人
?
组
成
。
[
第
3
修
?
,
校
第十 学
?
位评定
员
?
会
第
三 会
?
议
通过。
]
博士学位论
?
答
辩 员
?
会
主
席由教
?
授
及
相当职
?
称
的
博 士生
?
指
导
教师担
?
任
;
申请人的指
?
导
教
师不得
?
担
任答辩
?
< p>员会
主席。
[
第
3
< p> 修?
,
校
第十 学
?
位
评
定 员
?
会
第
三 会
?
议
通
过
]
博士学位论
?
答
辩 员
?
会
设
秘 书
1
?
人
,
由我校具有
< p>?中
级
或 上
?
职
< p>称的在职
?
人
员担任,
在读 究生
?
不
得
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
?
答辩 员
?
会
成
员名单
< p>?须
经
学位评
?
定
< p>分员会
?
主
席
或
主
?
席
审
。
(三)答辩 员会
?
秘
书负责博
?
士
学
位论
?
送
审
评 和
?
答
辩
的组
?
工
作
。
答辩前应完
?
成
学
位论
?
的
送
审评
?
,
答
辩时协
?
主
席
办理有
?
关
事
务,做好答辩会
?
的
详
细记
?
。
申请人不 能
?
直
接
参与本
?
人
学
位论
?
送
审
评 、答辩的组
?
工
作
。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
?
评
程
?
:
(一)申请博士学
?
位
论
先进< /p>
?
行
预
评审,修改后,必须经申请
?
人
的
指导教
?
师
写
详细
?
的
评
意见
?
。
(二)博士学位论
?
应在答辩
?
前
4
5
天
?
送< /p>
交
5
至
7
?
位
校内外同
?
行
家评
?
。
同
行 家评
?
人
必
须是
?
本
< p>学科领域
?
具
有
教授及
?
相
当
职称的
?
家
或具有
?
博
士生指导
?
教
师
资格的
?
家,其中校外
?
家
至
少
3
位
?
,
校
内 家至
?
少
2
位
;评 人中校
?
内
、
外至少各有
?
2< /p>
位
博士生
?
指
导
教师 。
[
第
3
修
?
,
校
第十
学
?
位
评
定 员
?
会
第
三 会
?
议
通
过。
]
申请人的指
?
导
教
师不可
?
作
为
同行
?
家
评
人。
同行 家评
?
人
收到论
?
后
,
应在
30
天
?
内
写
详细
?
的
评
意见
?
,
对
论 可
?
提
交
答辩,
是 达
到博
?
士
学
位的学
?< /p>
术
平提
?
意
见
。
答辩前同行
?
家
评 人
?
的
姓
名应
?
密
,
申请人不得
?
参
与
< p>论 的?
送
审
过程。
(三)博士学位论
?
在校内外
?
同
行
家评
?
通
过后,方可进入答
?< /p>
辩
程
。
(四)学校对申请
?
博
士学位论
?
展隐名
?
评
审
,对于评审为
?
不
合
格的学
?
位
论 ,按照学校对
?
申
请博士学
?
位
论
抽
?
评
议
不合格
?
论
的有关
?
规
定
进
行 处
?
理
。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
?
答
辩程
?
:
(一)
博士学位论
?
答辩会议
?
程
按照
《同济大学博
?
士
究生培
?
工
作
规 定
?
》
执
行。
博士学位论
?
答
辩一
?
应
公
举行
?
。
(二)
博士学位论
?
答辩 员< /p>
?
会
采
取不记
?
名< /p>
投
票方
?
,
就
是 同意
?
建
议
授予博
?
士
学
位进行
?
表
决
。
申请人获得
?
全
体
答 辩
?
员
会成员三
?
分
< p>之二 上
?
(
含
三分之二 p>
?
)
同
意票,
为建议授予
?
申
请
人博士
?
学
位
;
申请人获得
?
全
体
答辩
?
员
会成员二
?
< p>分之
一 上
?
(
含
< p>二分之一?
)
、
三分之二
?
下
(不含三分之
?
二
)
< p>同意
票,可在二
内
?
修
改
论 ,申请重新答
?
辩
一
;申请人获得
?
全
体
答辩
? p>
员
会
成员二
?
分
之 p>
一 下
?
(
不
含二分之
?
一
)
同意票,为建议不授
?
< p>予申
请人博
?
士
学
< p>位。答辩决议经?
答
辩
员会
?
主
席
签 后
?
,
报
学位
评定
?
分 p>
员会。
(三)申请人第二
?
学位论
?
答
辩
,答辩 员会
?
就
是
同意
?
建
议
授予博
?
士
学位进行
?
表
决
,
申请
人
未获
?
得
全
体答辩
?
员
会
成员
?
三
分
之二
?
上
(
含三分之二
?
)
同
意票,
为建议不授
?
予
申
请人博
?
士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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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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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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