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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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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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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9日发(作者:钮文新)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便民,

提高效率,

规范有序地做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维护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


合浙江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应届本专科毕 业生、

毕业研究生的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 厅

(责任处室为学生管理处,

下同)


空 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全国


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以下统称

报到证

)上


套印

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 章

授权浙江省各普通高等


学校负责办 理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 /p>

浙江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报到证管理工作,

包括研究


制定有关 政策、协调解决派遣中的重大和突发事件、

核查

《普通


高 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审定就业方案、核


销报到证和指导全省派遣工 作等。


第五条

浙江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浙江省教


育厅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毕业生报到证的发放 、

登记、

补办和毕


业生改派等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 指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专人负


责此项工作,统一操作全校毕业生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 ,


校二级学院只负责信息审核。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厅将套印

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


用章

< p>的报到证全部移交给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


心。


第八条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参照各普通


高等学校上报的生源统计数据发放报到证,

并按学校逐 一编号登


记备案。


第九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领取套印的报到证后,

落实专人管


理,专柜存放;每份报到证的去向都要登记备案,以便核查。切


实做到一位毕 业生只签发一份报到证。


第十条

< /p>

各普通高等学校须先集中上报就业方案,

同时在做


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登记核对等


工 作后,方可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


殊情况须经 浙江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打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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