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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便民,
提高效率,
规范有序地做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维护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
合浙江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应届本专科毕 业生、
毕业研究生的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 厅
(责任处室为学生管理处,
下同)
在
空
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全国
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以下统称
“
报到证
”
)上
套印
“
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 章
”
,
授权浙江省各普通高等
学校负责办
理报到证打印、签发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 /p>
浙江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报到证管理工作,
包括研究
制定有关
政策、协调解决派遣中的重大和突发事件、
核查
《普通
高
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审定就业方案、核
销报到证和指导全省派遣工
作等。
第五条
浙江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浙江省教
育厅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毕业生报到证的发放
、
登记、
补办和毕
业生改派等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 指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专人负
责此项工作,统一操作全校毕业生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
,
学
校二级学院只负责信息审核。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厅将套印
“
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
用章
”
< p>的报到证全部移交给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
心。
第八条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参照各普通
高等学校上报的生源统计数据发放报到证,
并按学校逐 一编号登
记备案。
第九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领取套印的报到证后,
落实专人管
理,专柜存放;每份报到证的去向都要登记备案,以便核查。切
实做到一位毕
业生只签发一份报到证。
第十条
< /p>
各普通高等学校须先集中上报就业方案,
同时在做
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登记核对等
工
作后,方可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打印、签发工作。
特
殊情况须经
浙江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打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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