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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行
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
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的通知》
(
浙财教字〔
2007
〕
1
74
号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
通知》
(
浙财教字〔
2007
〕 p>
175
号
)
、《浙江省财政厅、浙
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浙财教字〔
2007
〕
176
号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
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800 0
元
/
每人
每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
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
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p>
奖励标准为
5000
元
/
每人 每学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
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档,一
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
资助标准
< p>4000元
/
每
人每学年;二档用于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资助标准
250
0
元
/
每人每学年。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 /p>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p>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 /p>
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学院成立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
组,负责
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
总人数,将名额等
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七条
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 额由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请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大 力宣传国家奖
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
< br>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 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
(含
二年级)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量化标准
1
、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年级排名前
10%
;< /p>
2
、
在校期间必须每学期均获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且一等
奖次数占其所获奖学金总数的
65%
以上;
3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须获 得一等奖学金。
如学习成绩年级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年级排名
没有进
入年级前
10%
,
但达到年级前< /p>
30%
的学生,
没有不及格课程,
且在其他
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
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
、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 出,
具有见义勇
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
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
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
文被
S CI
、
EI
、
ISTP
、
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
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
定);
3
、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
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
获一等奖(或金
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成果获省、部
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
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 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
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
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
和
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
力队员;
6
、
在重要文艺比赛 中获得显著成绩,
参加国际和全国
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
第一名,为国家赢
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
践
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
国性荣誉称号。
< br>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的学生必须符 合浙
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浙学助
[2010]15
号要求,不占
学院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校内专家
< br>评选,推荐出建议名单,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若
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
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
审核,同时上报浙江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加全省国家
奖学金特别评选活动,最终确定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
转专业、专升本、
2+2
、直升(民办转公办)、
信息工程学院
转专业学院三年级学生、复学的同学应到原
所在学校或学院
参评。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
/p>
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档。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
庭经济困难而
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
< br>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
、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
< br>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学生,必须是本学年已
被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