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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 科研、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
育部
《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
教〔
20 13
〕
219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教〔
2014
〕
29
号)等有关文
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学
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 励我校纳入全国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
定向、委培除外)
,获得奖励的博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
【需同时满足无固定工资收入 、
全
部档案及工资关系调入我校、在校住宿(校外住宿需提供证
明)
、全日制在校攻读等条件】
。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 标准分为校院两
级:校级每生
10000
元/年,学院( 系)和导师可根据学生在
校表现决定发放学院(系)级奖学金,标准为每年不超过
8000
元
/
年,由学院(系)和导师学科建设 经费和科研经费支出。学
院(系)和导师如停发奖学金,学校将相应停发奖学金。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每学年评定审核一次。获
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
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读博期间如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的,将
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
无故欠缴学费;
(二)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
提供不实 信息或者隐瞒不利
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三)
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四)
< /p>
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
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
者或中期
考核;
(五)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 /p>
违规操作,
导致损失或者后果
严重;
(六)
存在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七)
违反考试纪律;
(八)
一学年内无故离校
10
天以上(含
10
天)
;
(九)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新生入学当年< /p>
9
月
30
日前档案不
调入学
校的,视为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享
受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
间如需调出档案或者退学
者,从档案调出或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p>
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或学籍取消日期,以每学
年<
/p>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