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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 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
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 p>的通知》(财教〔2013
〕
219
号)和< /p>
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
财教〔
2014
〕
2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
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
向、委培除外)
。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
80%
,资助的等级、相
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
1
。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
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
专
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
10%
;经
< p>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
应等
级人数的
50%
。
表
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资助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资助比例
20%
20%
20%
20%
学业奖学金标准(元)
10000
8000
5000
3000
< br>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
20%
。
第五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
(
1
)
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
2
)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
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
3
) p>
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
校学业奖
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细则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
六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
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
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
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
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
研究生院审核备
案。
第七条
学 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
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
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