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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 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
法》(财教
[2009]15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p>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及生产
第一线就业,
服务期达到
3 p>
年以上
(
含
3
年
) p>
的,
其学费由国家实施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
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
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 二学士学位
应届毕业生。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 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广
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
陕西、四川、重庆等
12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p>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
、山西、吉林、黑龙江 、安徽、江西、河南、湖
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p>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 /p>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
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
站,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
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
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
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 请学费和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在校期间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
好,学习成绩合
格;
3
.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 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
在
3
年 以上(含
3
年)。
第七条
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 额最高不超
过
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 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
贷款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
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款高于
60 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
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 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
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
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
,
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
.
填写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以 下简称
《申请表》
,
见附件
1
< p>);
2
.
提供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 位签订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服务
3
年 以上(含
3
年)的就业协议;
3
.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的工作证明;
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
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
、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
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参
照附件
2
)。
第十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1
.学 生申请。每年
5
月底之前,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院初审。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本学院
拟获代偿资助学生推
荐名单,
经公示后于
6
月
10
日前 报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3
.
学校评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的
< br>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其中代偿资助学生的就业单位是否符合代偿条件
由就业指导
中心负责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
.上报推荐名单。
6
月
30
日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获代< /p>
偿资助学生推荐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可在
11
月底之前将二次分配就业证
< p>明(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2
)交至原所在学院,经审核后由校学生资助 管
理中心于
12
月底之前将第二批代偿资助应届毕业生名 单上报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
5
公布资助名单。
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
< p>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将以《中国矿业大学××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
助学
贷款代偿资助获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国
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6
.实施资助。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代 偿资金后,学
校将用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
p>
生本人。
第十一条
< p>获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应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将 就业单位人
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见附件
3
)邮寄给原所在学
院,经审查核实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否则视
为放弃代偿资格。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管理
< p>
1
.
建立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信息数据库。
各学院
每年须为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实行 动态跟踪管理,
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
.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各学院应定期通过电话、信函、
< p>走访等方式与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并
于每
年
6
月
15
日前将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工作情况报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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