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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
作,
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
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 br>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
(指基层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下同)
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 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 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
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
< p>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发挥作
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
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
自愿原则和个别
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
对“关门主义”。
< br>第二章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基层党组织应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中大力宣传党的政
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
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特别是对积极要求进步的青年教师和学生,
要积极引导、
鼓励他们积
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p>
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不断扩大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
教职工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
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
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
请。入党申请
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主要
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
面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六
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
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
时对其年龄、
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
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向党
组织靠拢
。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
< p>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
的由支
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审
核通过,到校党委组织部备
案,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
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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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
经过团组织推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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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
< br>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
能够用
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
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br>(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
庭情况等,做好培
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
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
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 p>
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
良传
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
< br>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
们端正入党动
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基层党组织要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培训班,
组织入党积极分子
集中听党课,
学习的主要内容及学习情 况填入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
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
每季度形
成书面考察意见,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形成
书面意见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重点考察的主
要内
容是: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的学习情况;
< br>(二)道德品质是否一贯良好,政治觉悟是否逐步提高,入党动
机是否端正;
p>
(三)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根据从事的岗位性质,重点考
察其
思想入党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重点考察其思想入党,学
习、工
作以及参加集体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 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
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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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
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
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 等有关材料
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 查,
并
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的入党积
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对
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当
听取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的意见)
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发 展对象人选,
报上级党组织
(党委、
党总支)审核通过,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
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
、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 绍人的主要任
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
明党员的条件、义务
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
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
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
写自己的意
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
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必 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
主要内容、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如
下:
(一)政治审查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
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重大历
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
(二)政治审查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 p>
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 的发展
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 织
的意见。
(三)政治审查基本要求: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
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
< br>间不少于三天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 党章、
《关
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以及相关 入党教材。
培训考试成
绩合格的,填写《发展对象培训鉴定表》和《发展
对象培训结业证》。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 br>第四章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
下:
(一)公示主要内容:(1)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
党员的决定;(2)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
历、所在岗位及
职务、奖惩情况;(3)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
对象时间、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
情况,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
姓名;(4)公示起止日期;(5)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
织联系人、联
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二)公示基本要求:(
1)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2)公示范
围一般为公示对
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单位;(3)可以在公开栏、
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4)要设
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地点、邮箱
以及联系电话,指派专人受理来信来访;(5)对公示
期内接到的反
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
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6)
公
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公示结 束,经研究认为合格的,报党委预审(上级党
组织是党总支的,先由党总支审议,再上报
党委)。党委要将审查结
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到党支部。
审核合格的发 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
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