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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案质量,促进研究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管理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 、硕士研究
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
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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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
镇证明。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
请假、请假
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
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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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入学新生进行
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
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
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
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 br>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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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
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
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
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
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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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
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 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
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 证和财务部
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不能如期进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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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
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生导师签字,
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
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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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考
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 按时参加教育教案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
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病
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
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
请。请假一周以
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
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课堂教案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
指定人员负责
,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
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
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
于学分,硕士研
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研究
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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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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