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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 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
端正考风,
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依据《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结合医学教育特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 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
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
技能,
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
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 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
内容。凡属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实习
、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
(设计)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凡医学部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或考查,并取得相
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 本科教育中的重要
工作。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是学生基本的学习纪律。
第一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各学院(部)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要认真 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末考
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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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院(部)通过领导办公会等形式,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
/p>
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明确任课教师
、助教、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
任务和要求,
包括组 织复习、
辅导答疑、
命题、
监考、
试卷评阅和成绩 的评定等;
1
(三)加强学生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要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
律,强调学术诚信,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
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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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
平时考试和测验由院系 和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期末考试时间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
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
程,
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
(部)
主管领导批 准后,
报教育处审核备案;
临床学院开设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与进程,一
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之内安排考
试。
(二)考
试日程一般按每个时段
120
分钟安排,如有需要,主考教师可以
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三)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学院(
部)教学管理部门录入教务管理
系统;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
(一)各开课学院(部)安排考场时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
就座
的原则;
(二)考场需求由开课学院(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
理系统,经
教育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考场一经确定,
不得 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
场的,应提前向教育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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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学院的考场安排由各临床学院自行安排。
第十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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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以下的考场,一般应有至少
2
人监考;
100 p>
人以上的考场,至少
3
人监
考;
2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学院(部)学生合上的课程,
有考生的学院
(部)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
并通过学院(部)教学
管理部门向监考人员发出考试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三)教育处和各学院(部)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考核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管理是教
务管理
的重要内容。各学院(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答卷
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
页漏题;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
要迅速采取措施,
< p>更换试卷或
试题内容,同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登记封存,试卷成绩单、试卷
分析等材料交开课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登记封存,
存期不少于
5
< p>年且至少保存至学
生毕业后
1
年;试卷批阅后返还给 学生的,在试卷分析报告中说明情况;
(四)教育处、各学院(部)主
管领导应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
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查的
方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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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学院
(部)
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
(含闭卷、
开卷)、口试等形式。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考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
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
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考 题难度
和份量适中;
(二)课程考试由开课学
院(部)教研室
/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组
织命题
;
3
(三)课程考试根据需要准备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
A
、 p>
B
两套试题,
供考试使用;
(四)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向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提交试题,主管领
导应在
考试前通过抽查等方式了解考试命题情况。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测验、
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应加强过程性评价,
平时成绩
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 地评阅试卷,合理控制试题难
易程度和成绩分布。
第十六条
跨学期完成的课程、
缓考、
旷考、
重修以及考试不及格,
按
《北
京大学医学部学籍管理办法》及成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尽快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课程成绩应在考
试结束
2
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并将成绩单签名后分别交开课学院(部)及学
生所在学院(部
)教学管理部门;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成绩录入界面,
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考
试成绩。
在规定时间内未录入成绩的课程,
教师或教务 管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情况,厘清责任,学院(部)主管领导签字,报教育处
批准后补录。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不得
遗失、涂改,除
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学院(部 )领导、导师、教
务人员、班级主任、学工干部及相关评审组织在工作需要时可以查询学
生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 有异议,可向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书
面申请核查试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
部)教学管理部门应安排查卷;受理
查卷申请的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超过规定
期限或非本校课程的考试,
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 绩的,须经教师所
在学院
(部)
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后 ,
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4
并签字;
教学管理部门在第三周内统一汇总相 关材料,
报教育处审核批准后修正
录入。逾期或材料存疑的,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 成绩评定负责,学院(部)教学管理
人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
任何人 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
加分,
或对成绩做
不当处理。<
/p>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按考试通知要求提前
10
< br>分钟到场,
关闭手机;
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引导学生将
书包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检查学 生隔位就座情况,
核对应考
人数和实考人数。
开卷考试的 ,
应明确告知学生可以带入考场使用的物品和资料
,
特别
要明确是否可以使用电子设备。
按考试安排准时发卷;
收卷后当场清点考卷。 p>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 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
符,应立即查实;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
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
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制止并收好相关物证;如实填写《
考场记录》,
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由全体监考
人员
签字。
第二十四条
< /p>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
员不得迟到,监
考期间不得看书看报、聊天、使用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
答案等。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 考小组,检查本单
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p>
教育处组织专门检查组,
对
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
通报。
第六章
考试与学习纪律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隔位就座或
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
将学生证放在桌面。
无学生证者不能参加考 试;
迟到
超过
15
分钟不得入场;与考试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如考试允许提前交卷,
考生在考试开始
30 p>
分钟后可交卷离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
场继续答卷;交卷
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主考教师允许考试时使用 的资料、计算器以
外,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手机等)不得带入座位;已经带入
考场的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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