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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寝室生活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2-08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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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发(作者:管粤秀)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 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


端正考风,

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依据《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结合医学教育特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 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


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 技能,

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


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 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


内容。凡属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实习 、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


(设计)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凡医学部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或考查,并取得相


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 本科教育中的重要


工作。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是学生基本的学习纪律。


第一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各学院(部)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要认真 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末考


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


(一)学院(部)通过领导办公会等形式,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 /p>


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明确任课教师 、助教、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


任务和要求,

包括组 织复习、

辅导答疑、

命题、

监考、

试卷评阅和成绩 的评定等;



1



(三)加强学生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要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


律,强调学术诚信,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


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


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

平时考试和测验由院系 和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期末考试时间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

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


程,

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

(部)

主管领导批 准后,

报教育处审核备案;


临床学院开设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与进程,一 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之内安排考


试。


(二)考 试日程一般按每个时段

120

分钟安排,如有需要,主考教师可以


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三)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学院( 部)教学管理部门录入教务管理


系统;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


(一)各开课学院(部)安排考场时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


就座 的原则;


(二)考场需求由开课学院(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 理系统,经


教育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考场一经确定,

不得 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


场的,应提前向教育处提出申请。


(三)临床学院的考场安排由各临床学院自行安排。


第十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


100

人及以下的考场,一般应有至少

2

人监考;

100

人以上的考场,至少

3

人监


考;



2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学院(部)学生合上的课程,


有考生的学院 (部)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


并通过学院(部)教学 管理部门向监考人员发出考试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三)教育处和各学院(部)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考核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管理是教


务管理 的重要内容。各学院(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答卷 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


页漏题;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

要迅速采取措施,

< p>更换试卷或


试题内容,同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登记封存,试卷成绩单、试卷


分析等材料交开课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登记封存,

存期不少于

5

< p>年且至少保存至学


生毕业后

1

年;试卷批阅后返还给 学生的,在试卷分析报告中说明情况;


(四)教育处、各学院(部)主 管领导应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


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查的


方式进行考核,

并报学院

(部)

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

(含闭卷、


开卷)、口试等形式。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考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


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

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考 题难度


和份量适中;


(二)课程考试由开课学 院(部)教研室

/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组


织命题 ;



3



(三)课程考试根据需要准备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

A

B

两套试题,


供考试使用;


(四)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向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提交试题,主管领


导应在 考试前通过抽查等方式了解考试命题情况。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测验、


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应加强过程性评价, 平时成绩


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 地评阅试卷,合理控制试题难


易程度和成绩分布。


第十六条

跨学期完成的课程、

缓考、

旷考、

重修以及考试不及格,

《北


京大学医学部学籍管理办法》及成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尽快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课程成绩应在考


试结束

2

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并将成绩单签名后分别交开课学院(部)及学


生所在学院(部 )教学管理部门;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成绩录入界面,


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考 试成绩。


在规定时间内未录入成绩的课程,

教师或教务 管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情况,厘清责任,学院(部)主管领导签字,报教育处 批准后补录。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不得 遗失、涂改,除


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学院(部 )领导、导师、教


务人员、班级主任、学工干部及相关评审组织在工作需要时可以查询学 生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 有异议,可向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书


面申请核查试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 部)教学管理部门应安排查卷;受理


查卷申请的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超过规定 期限或非本校课程的考试,


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 绩的,须经教师所


在学院

(部)

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后 ,

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4



并签字;

教学管理部门在第三周内统一汇总相 关材料,

报教育处审核批准后修正


录入。逾期或材料存疑的,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 成绩评定负责,学院(部)教学管理


人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

任何人 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

加分,

或对成绩做


不当处理。< /p>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按考试通知要求提前

10

< br>分钟到场,

关闭手机;

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引导学生将


书包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检查学 生隔位就座情况,

核对应考


人数和实考人数。

开卷考试的 ,

应明确告知学生可以带入考场使用的物品和资料

,


特别 要明确是否可以使用电子设备。

按考试安排准时发卷;

收卷后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 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


符,应立即查实;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 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


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制止并收好相关物证;如实填写《 考场记录》,


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由全体监考 人员


签字。


第二十四条

< /p>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


员不得迟到,监 考期间不得看书看报、聊天、使用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


答案等。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 考小组,检查本单


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p>

教育处组织专门检查组,


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 通报。


第六章

考试与学习纪律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隔位就座或


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

将学生证放在桌面。

无学生证者不能参加考 试;

迟到


超过

15

分钟不得入场;与考试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如考试允许提前交卷,


考生在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可交卷离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


场继续答卷;交卷 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主考教师允许考试时使用 的资料、计算器以


外,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手机等)不得带入座位;已经带入 考场的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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