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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年
5
月
19
日医学部 第
12
次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
为
了做好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保
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2005
年
3
月教育部
21< /p>
号令)和《北京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结合医学 部具体情况,制订《北京大学医学
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
关系等)
,按学 校要求和规定日期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因
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
应书面向录取的院
(部)
请假,
由院
(部 )
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批准备案,
并附相关证明
(因病 请假必须附县
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 请假未获
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p>
均视为
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 格复
查。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复查和体
检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
p>
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
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
或在报考录 取过程中弄虚作
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已获
p>
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院(部)或研究生院
医学部分院提出,
p>
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送研究生院
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
报医学部主任会议批准。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
1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
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
部)
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
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
医学部医院
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书,并经医学部医院认定;
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
申明。
可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
出申请,或
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 复
入学资格申请,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由所在院
< br>(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医学部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
院医学部分院
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
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
批准后,
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具有学籍 ,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
入者退回)
。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
于一周内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p>
(部)
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
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
者
,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
者,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一般需
持当地证明)
,均须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
2
研室主任。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 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 p>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
定。基本学习年限是根据医学
部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
确定的各学科、
各专业的研究生在 校学习年限,
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
公布的为准。
硕士研究 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
硕士起点的博士研
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 p>5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5
< p>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年
限为
2~3
< p>年。本硕连读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基本学习年限为2
年;
< br>本博连读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
< /p>
最长学习年限为医学部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
研
< p>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基本学习年限
2
年。
考勤、请假与假期
第六条
研 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
科学研究、
考试、实验、实习
等各项教学、科研和临床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
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
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获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研究生、应用
心理学、
药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寒暑假原则上与教职工相
< p>同,但是否休假由导师决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学位
研究生
的假期与各学院同年医师或护士(师)相同。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
或承担国家留学基
金委、
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
时间在六个月以
内,<
/p>
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短期出访申报表》
,< /p>
到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出访手续。
时间超过六个月
< p>(含
3
六个月)
、以联合培养方式出国(境)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
院培养办公室申请、办理出
访手续。参加各类出国(境)活动的研究
生均应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
,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医学部医院证明;外出 期间一
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医学部医院认定。
请 假一周
(含)
以内,
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
周以上,由院
(
部
)
主管负责人批
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
需报研究生院医学 p>
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
累计请病假 超过本
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
批准;一周以上
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
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
需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
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停学手
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p>
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
/p>
事假的申请书、
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应及时报
告所在院
(部)
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并将材料存院
< p>(部)
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 论,一
天按
4
学时计算: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或
科研活动;
(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 校者
(含未办理审批程
序出国、出境)
;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四)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
进行批评教育
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
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
4
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
加课程考核。
研究 生选课办法见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学习管
理规定》
。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 试和考查两种。
除实习、
实验、
临床、
社 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
其他课程
都要进行考试
。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和完
p>
成项目等形式进行。
考核方式按照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 程教学
大纲》中该门课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研
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达
70
分为合格,
60
分为及格,选修课成绩达
60
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通过 、不通过
记。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学期未参加课程学习累计三分之一以 上者,
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
0
”分计。 p>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
应在考核前填写
《北京大学医
学部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
因病 申请缓考须另附医学部医院证明,
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必须 在考核前提交,
经导师签字确
认、任课教师同意,并经所在院(部)主管
负责人、研究生院医学部
分院培养办公室逐级批准。
学校不为缓考的研究 生单独安排考试,
获
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考试成
绩如实登录。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 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
选修课一般应重新学习,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
他选修课程。
办理重新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
表》
,
于开学一周内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
研究生应
按规定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
并在成绩单中备注
“重修”
。
5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严禁考试违纪、
作弊。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
该门课 程考试成绩以
“
0
”
分计,
并按本
《实
施细则》
第三十一、
三十二条的有关 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两年内,
经批 准选修
/
旁听过我校研究
生课程,
并参加 考试,
成绩合格,
经导师和所在院
(部)
主管负责 人、
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批准,
该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
绩单,并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时间如实记载。研究生阶段的学费不能
因此而减免。
上述事宜的办理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
和所在院
(部)
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医学部 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
同意后登录成绩。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院(部)同意, 可选修
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
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对于我校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
研究 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
认协议的学校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外单位课程 应经导师同意,
所在院
(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院
(部)或本人自行
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
/p>
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
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医学科学(理学)硕士研究生择优攻博或临床
/
口腔医
< br>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博者,
在硕士生阶段所学习的课程中超出规
定的学分的某门课程,
可转入博士生阶段,
按照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
< p>案符合要求的部分可作为博士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凡申请转学分者,
需填写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转学分申请表》
,经导师、所在学院
(部)
p>
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逐级审批后,
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
养办公室备案。
6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 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
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
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
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
(一)在本院(部)转导师的,经导师和院(部)主管负责人同
p>
意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学位办公室审批。
(
二)转专业和(或)转院(部)
,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
在院(部)
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院(部)的同意
并考核后,
送研 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
经学位办公室会
签、
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照转
入专业的
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
(三)<
/p>
拟转出北京大学者,
应将以下材料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
招
生就业办公室,
并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
报医学部
主任批准。
1.
本人申请,导师和拟转出院(部)同意。
2.
填写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3.
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
。
4.
在校学习成绩单。
5.<
/p>
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上述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和拟
转入校所在地
省级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单位要求转入北京大学者,需提交以下文件:
1.
拟转入院(部)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
< p>
2.
第(三)款中的
2
、
3
项文件。
3.
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
。
< /p>
4.
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
或研究生卡片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转出单位主管部门红色印章。
5.
京外转入者需提供转出地省级教委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转学
7
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p>
(五)研究生转学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分别为
5
月和
11
月。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
(三)正在休学或停学的研究生;
(四)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五)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医学部批准 ,可以
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
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医学部医院诊断,证明确需
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
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导师和所在院
(部)
认为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休
/
复学申请表 》
(因病休学附医学部医院诊断证明书)
,经导师和所在
院
(部)
主管负责人同意,
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 核,
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其它情况由导师和所在院 p>
(部)
提出意见,
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 ,
报研究生院
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回家或 回原单
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
待遇。
病休研究生休学的学业奖学金按
《北 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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