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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特殊仪器
设备安全使用指导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医学部实验室特殊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医学部
师生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参照医学部部分实验室及其
他高校特殊仪器
设备安全使用的经验,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使用指导。
第二条
医学部内实验室应参照本使用指导,根据自身 实际,制定各实验室的设备安全
使用指导。
本
指导中的特殊仪器设备,是指高温类、高压类、高速运转类、低温类等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实验室的特殊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二章
用电安全
第一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 备各部分是否接触良好,如有故
障,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 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器设
备的部件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
即切断电源。
第三条
所有电热器设备附近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第四条
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良好,实验室内 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灯头、插
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
的接地,即电源地线必须接触正常,不得虚接(即接在
螺钉上)。
第五条
电线线路和电器 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器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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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 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
体时,更应注意。
第七条
没有掌握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范的人员不得擅 自移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
器设备。
第八条
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的人员或电源中断时,< /p>
必须要切断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电源,
特别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
。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一定要有人在岗。
第九条
如遇电线着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
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条
有人触电时,
应立即切断电源,
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
< p>再实施抢救。
第三章
高温类仪器设备
常见高温仪器设备主要有电炉(明式电
炉和箱式电炉)、马弗炉、电烤箱、干燥箱(烘
箱)等。高温仪器设备使用时应注意以下
安全事项:
第一条
功率较大的电热 设备,容易造成线路的过载而引发火灾、触电等危险。因此配
电插座(板、箱)的负载功
率必须与所使用电热设备的功率相匹配,不要随意替换与原功率
不一样的电源线、严重老
化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
第二条
禁止使用电热设备的上限温度,控温不良的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条
电热烘箱一般只能用于烘干玻璃器皿、金属容 器和在加热过程中不分解、无腐
蚀性的样品,箱内器皿放置时应注意不要紧贴烘箱内壁。
挥发性易燃易爆物或刚用乙醇、丙
酮淋洗过的样品、仪器等严禁放入烘箱加热,以免发生
着火或爆炸。
第四条
高温马弗炉使 用结束后不能立即打开炉门,应该使之缓慢冷却后方可打开,以
免造成马弗炉炸膛、玻璃
器皿骤冷而炸裂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 p>使用硅碳棒、硅钼棒作为发热体的电阻炉的两侧,均应设有安全罩,安全罩应
接地良
好,以防触电事故。
第六条
如发现干 燥箱冒烟,应立即切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不要立即打开烘箱门,避
免因氧气进入出现
明火,等温度降低后再开门清理。
第四章
高压容器类设备
高压容器类设备通常是指内部压力大于
10Mpa
但小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主要 包括各种
高压气瓶、高压灭菌锅、带压反应釜、反应罐、反应器等。由于各种高压气瓶是
实验室最常
用的高压容器,以下详细介绍高压气瓶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2
第一条
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 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
第二条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 /p>
第三条
充装有气的气瓶在装 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
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
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
第四条
充装有 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
第五条
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 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
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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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高压 容器具在投入使用时应该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实验期间必须有人看管,使
用完毕后一般应
该等待仪器内部压力降至与大气压相等后再打开,还应该经常检查安全阀和
压力是否正常
。
第七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 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
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
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第八条
使用装 有导管的大容积液化气体气瓶卧放使用时(限于体型和重量),气体导管
朝上,液体导管
朝下。
第九条
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 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
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
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
第十条
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 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
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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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气体使用前应先安装减压阀和 压力表,各种压力表不可混用。可燃气体(如
H
2
、
C
2
H
2
)气门螺口为反丝,不可燃气体或助燃气体(如
N
2
、
O
2
)为正丝。
第十二条
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 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
第十三条
应避免气瓶与其他物体碰撞,更不要敲击气 瓶。气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电
气设备,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可燃和助燃气体的
气瓶之间的距离、与明火的距离都
应大于
10
米。贮存易 聚合或分解反应的气体气瓶应避开射线、电磁波和振动源。
第十四条
气瓶内的气体要留有一定压力的余气,不能 用尽,以防倒灌引发危险。永久
气体气瓶余压应不小于
0.05MPa< /p>
;
液化气体余量应不小于规定充装量
0.5%
一 p>
1%
;
可燃性气体应
剩余
0. 2MPa
一
0.3MPa
(
H2
应 保留
2MPa
),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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