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社团联合会-南昌大学社团联合会
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学生干部 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
确行使职权,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
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学院、班级团组织,
< p>学院学生会成员,学院学生团体成员,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
< p>纽带,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在团总支、学工办的具
体指导下开展工
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团总支要重视学生干部队
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
部素质。
第五条
< p>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
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第六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 学生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
学生的利益,
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 /p>
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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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
< p>织指定或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
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强烈的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热心为学生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宣 传鼓动能力及创新精神,善
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学生。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
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作斗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
人民民主专政,坚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 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 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任职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或
三门(含三门)以
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
者。
五、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
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