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珠宝-势在必行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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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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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
[2004]1 05
号)、《关于对
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
[2008]204
号)和国家发
改委《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702
号)以及学 校相
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 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学
分制收费后,学生学
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
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
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
费)、专业学费总额
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 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
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
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
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秋季 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
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
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
费,按时注册即可。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p>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
期第
15
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
缴费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 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
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各专业学分学费及
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延期修读的学生,按
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
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 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
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
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 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
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
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
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重修、
辅修、复修均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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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因事、因考试冲突等原因申请缓考的课程,须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
初
的免费补考。
第十一条
凡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经批准可以
申请免试某门课程
(每学期不超过两门),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生病、出国等原因休学、停学、退学 ,休(停、退)学在每学期第
一个月内申请批准的,免收当学期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
申请批准的,全额收取当学期
专业学费。申请休(停、退)学时,已考核的课程正常收取
学分学费。整个学期休(停)
学的,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 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当学期的学分
学费。
第十四条
转大类(专业)的学生,如转入、转出大类 (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
则按照所在大类(专业)相应的学期收取专业学费。如因转
大类(专业)导致选修课程学
分总数超过转入大类(专业)毕业规定最低学分数,该增加
部分课程学分视为选修其他课
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在专业未分流时, 专业学费按照本大类专业的最
高学费收缴。专业分流后,再按照相应专业计收专业学费,
并退还大类时多收学费。
第十六条
从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当年的专业
学费,
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学分收取。我校学生转入其他高校学习的,专业学费和学
分学费
的收取比照第三条第
7
款。
第十七条
国内各高校根据 《本科生合作培养的协议书》,派往我校的来访交流学
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
校派出的出访交流学生(满一学年),学费按所在专业
学年学费收取。若学习时间不满一
学年,则按学期收取相应的学年学费。国内交流出访学
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
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第十八条
< p>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签订的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派往我校的来访短期国
际交流学生
,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派出的短期国际交流学生(指学生到国外高
校或机构学
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学费收取比照第三条第
12
款。短期国际交流出访学 p>
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赴台湾、香港和澳门大学学习的学
p>
生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九条
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参加“ p>
2+2
”、“
3+1
”联合培养的学生,
在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后,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补交相应年限的
专业学费。
第二十条
对“以考代修”取得的课程学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第一学士学位标 准学制时间内修完双学士学位
课程,不收取双学士学位专业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
费。如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后,攻读双学士学位,参照相应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学
分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中
途退学者,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条第
7
款。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预科期间的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收取。若在预科期间选学本科课
程,
则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 /p>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学生,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在创新
实践
强化班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如申请作为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学院开设的军政类课程不收取学 分学费,如申请作为综合素质
类课程或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学年学费结算
n
1.
本学年应交纳 学费额
=
专业学费
+
?
< br>x
i
y
i
i
?
1
x
< br>i
y
i
-
课程学分数;
-
课程学分学费;
n
-
本学年修读课程数。
2.
本学年学费结余额
=
上学年学费结余额
+
本学年预 缴学费额(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
-
本学年应缴纳学费额
每学年结算后,凡属学费不足的学生,应于下学年缴费时补足
上学年不足金额;凡属
学费结余的学生,结余学费转入下学年学费结算。
3.
在每学年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确定学生所修课程后,列 出每个学生当学年学分学
费明细,即作为本学年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并办理收费结算。
在学年中,如发生退学、
休学等情况一律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收费结算。
第二十六条
毕业清算
1.
学校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一个月前 对所收学费按学生个人进行清算。
2.
学费清算
毕业(
结业、肄业)学费结余额
=
累积已缴学费–该生应缴专业学费总额
-
该生按规
定毕业应修最低学分数的应缴总学分学费额
-
学生加(重、辅、复)修额外课程应交纳
学分学费总额
。
最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的学费结
算。学费未缴清的学生,在毕业(结业、
肄业)前,必须缴清所欠学费方能正常办理离校
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09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
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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