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大学图片-八十岁老汉吹唢呐
大连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管理条例
(
二
00
八年九月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p>
为适应学校改革、
发展的需要,
鼓励教师出国
(境)< /p>
学习和进修,
加速师资队伍建设,
做好出国
(
境
)
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师、学生出国(境 )留学是学校“
985
工程”和“211
工程”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面向世界、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速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加
强师资队伍建
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选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选派工作要优先考虑国家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出国(境)留学人员应热爱社 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
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
国和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形式,即留学人员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 “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统一选
拔、派遣、并由国家、地方政府提供
留学费用或由国家和学校共同提供留学费用。
< /p>
单位公派形式,即留学人员通过校际交流关系等渠道获得国(境)外学校奖学金、资助费或本校自筹 资金
派出。
< p>第六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类别、选拔条件和派出期限等均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类别及选拔 条件、派出期限原则上与国家公派相同,根据学校需要,选拔条
件和派出期限可适当调整
,但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
/
进修人员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最长
不超过
48
个月。< /p>
第八条,选拔基本条件
一般须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但
其中获得国(境)外学校奖学金、资助者不受此限制。同时必须满足:
1
.近三年年度国内工作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三年入校人员来校后年度考核合格;
2
.教学科研人员履职考核为合格;
3
.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九条,留学人员的外语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外语申报条件,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公布
的合格标准执行。
未参加规定的
WSK
外语水平考试,但获得所在单位重点推荐的人员也可以申报。申请者应尽可能提供能反
映
自己外语水平的证明,其所在单位在推荐时也就申请人的外语水平做出说明。
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如被录取,可根据 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或自行参加
WSK
考试,但
必
须在获得教育部有关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高级班结业证或参加
WSK
考试达到合格 标准后方可派出。
单位公派人员 亦应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
与合作研究。
第十条,选拔程序
1
.国家公派
< /p>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 争、
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根
据人才培养计划推荐排序,
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经校长批准
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后
录取。
2
.单位公派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联系、落实好国(境)外接收 单位后,即可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经院(系、
所)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派出手续。
第三章
派
遣
第十一条,各院(系、所)应根据学科发展、学术梯 队建设的需要和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的出国
留学、科研合作等规划,坚持德才兼
备的遴选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把关,把有志于教育事业、素质
较高、外语好、
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纳入培养计划,做到有计划按需派遣,
< br>确保派出人员质量。出国(境)前帮助留学人员做好对本专业现状与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摸清国内发 展
需要与所赴国科技实力,做到专业对口,防止盲目派出。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在预备期间,各院(系、所)应 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对个人主义严重、不服从工作
分配、或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者,报
请学校取消其出国资格。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公派计划的留学人员,从正式录取之日起,如两年之内不能派出者,国家将不再保留
< br>其留学资格;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期派出者,应提前半年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离境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 境)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协议书”
规定的条款。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各院(系、所 )有关领导应对其明确出国学习的目的、任务,提出
严格要求,指定专人作为国内联系人
,给予其必要的业务指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对其进行出国安全、纪律
及校内有关出国
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需交纳保证金两万元,填写《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登记表》和
办理“离校通知单”手续,交待好工作。手续完备,方可离境。否则将按因私出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