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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坚持
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
p>
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
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我校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
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含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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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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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入学的,应
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
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录取前可以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2
年。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
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
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
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
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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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身
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p>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
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手
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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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
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
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
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
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 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
成绩记入成
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及格取得本门课程学
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必要时
毕业之前根据情况安排补考。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
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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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实践环节及学术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 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如实标
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
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已
获得的成绩及学分,经学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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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定后给予相应
处理:由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科按
照现行培养方案比对认定,相同专业相同课
程全部认定,不
同专业只认定公共课学分。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
的转换认定工作,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报研
究生学院审批、备
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
约束和惩戒机
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
术称号、荣誉等
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四条
因学业困难不 适应本专业学习或因身体健康原
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
习,但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
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
推荐免试者;
(二)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者;
(三)调剂录取
者;
(四)破格录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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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五)专项计划招生者;
(六)由当年录取分数较低专业转向录取分数较高专业者
;
(七)申请跨学位类型转专业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转专业应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
料,
说明理由。须经学校审核,并通过转入专业(领域)专
业水平考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 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 br>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要提供
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
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
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
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以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专业类型的
;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
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
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
研究生从我校转去其他学校就读,应由本人提出< /p>
申请,向研究生学院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转学
理由。
申请表需由原专业导师及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
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校园
网公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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