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秋季运动会通讯稿-春节作文200字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 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石家庄铁道大学章
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与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决 定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
质
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 应。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
第四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 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
团
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 p>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生,
p>
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
三
)
(
二
)
(
三
)
(
四
)
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系、所)审
核,学校批准,
可以解除处
分;
(
< br>(
五
)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
(
一
)
如下:
警告,
6
个月;
严重警告,
8
个月;
记
过,
(
二
)
10
个月;
留校察看,
12
个月。
学生在校时间不足半年的,处分期限以
学生到离校的时间为限;学生处分期间休学的,
其
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或者从轻处分:
主动
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
的;
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受他人胁迫或
诱骗违纪的;
主动说明情 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
经查证属实的;
有其它从轻情节的。
(
一
)
(
二
)
(
一
)
(
三
)
(四)
五)
对免予处分的学生,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教育和书面通报等处理形式,督促其
(
二
(
三
)
改正错误。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隐瞒重要情节 或
(
四
)
者伪造情节,妨碍调查取证的;
同时违反两项
(
含
)
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
(
五
累计两次
(
含
)
以上受到处分
的;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和工作人员实行恐吓、
)
八)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及其他
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和负主要责任的;
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它加重情节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社会稳定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
予开除学籍
处分;
(
二
)
组织、参与非法
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版、复制、传播、贩卖非法刊
物及音
像制品等从事违法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三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组织或参加未经批
准的大型集
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从事和参与非法传播宗教或利用
宗教进
行破坏社会秩序、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
五
)
在涉外教育教学活动中,
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情
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或 者参加变相传销行为的,视情
节
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
(
一
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的,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 或
(
二
)
(
三
)
分;
从事或参与黄、赌、
毒、 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的;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
(
四
)
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
下
处分:
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p>
(
一
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的,给
)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作案的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
偷窃或私刻公章,
偷窃保密文件、
< p>档案等物品的,视情
(
二
)
藏的,与作案的同论;
盗用他人或单位账号、
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
三
)
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盗窃公共图书,价值
1000
元以下的,视情节
(
四
)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1000
元到
2000
元之
间的,视情节和后果,
(五)
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价值
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
分;
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盗窃孤本、珍本、善本、原版
(八)在
(六)
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徇私舞弊,
采取各种方式侵占、
分;
评优
、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
截留、
挤占、挪用、瓜分奖助资金的,视情节和后果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
看以下处分;
(九)
采取各种方式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瓜分集体经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
重警
p>
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非法占有的
财物,如数退还的,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还或退还不全的,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评估
价值低于
(
含
)
500
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评估价
值超过
500
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明、证件 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
上
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隐匿、
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行为的,视情
节和后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警告以上处分。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
第十七条
学生有窃取、
人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
第十八条
学生有调戏、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视情节
和
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
验
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打架斗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行为之一 ,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
济
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
用言辞或其他方式侮辱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
打
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
人未至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
视
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伤的,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p>
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p>
(四)群架组织者和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的,视情
节
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留校察看以下
处分;
使用器械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
予<
/p>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节
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
、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
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的;
8.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
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的;
2.
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
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6.
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
三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
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
材作弊,
第二次作弊行为的,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谋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
考试秩序行为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剽窃、抄袭、私自转让学校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在网络课程学习中使
用
刷课软件、由他人代替学习或代替他人学习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由他人代替 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等学业考核资料的,视
情
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情
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
数
计;实
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
4
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
习、
处
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5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
(四)
(五)
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
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因旷课受
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
25
学时的,给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