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最后一天-大学的最后一天
吉林医药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 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落实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p>
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有效管用、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科级领导干部
队伍,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根据《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
p>
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
为坚持党的基本理
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具有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结构合理、
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
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
/p>
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及高层次、学术型的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具体履行选拔任用处科
1
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工作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
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
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
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执行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
责任
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
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
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立志
党的教育事业,
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p>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
遵
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
p>
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
熟
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
p>
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应能
够任满一个任期。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同时
应有一定的
管理工作经历
(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除外)
。
一般
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含教学)
。
p>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
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同时应有一定的
2
管理工作经历。
(四)
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
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
或相关工作经历。
< br>(六)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教学院系业务
领导,一般应具有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
者优先考虑。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
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任职资格要求。
对不同岗位处级领导干部,
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
资格的 情况下,
其具体任职资格在工作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研究生毕业、工作时间满三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五年。
3.
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4.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研究生毕业、工作时间满一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三年。
3.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 工作特殊
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
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
第三章
动
议
3
第十条
学院党委主要领 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
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向学院
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意见,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干部<
/p>
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一条
< /p>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
况,对领导班子及干部实
际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
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干部选拔任用初步 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
领导成员报告后,根据党委主要领导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调整,在
此基础上形成个别沟通酝酿方案,
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沟通酝酿。< /p>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 对沟通酝酿情况进行研究,如无重大不同
意见,在沟通酝酿方案基础上,就拟调整补充的
岗位、人选标准条件
和产生范围及方式、民主推荐及考察环节工作要求等形成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后,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
主要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
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
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4
第十八条
合理界定参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规定的民主推荐参加对象范围,
充分体现代表性、知情性和关联性,确定必要的、合理
的范围和数量。
按照“管他的”、“他管的”和“他服务的对象”的标准来划定参加
p>
人员,保证覆盖面。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
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推荐结果有效。
具体参加人员范围应在动议
时确定,在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九条
< p>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
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差额提出
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 p>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根据谈话情况,经学院党委常委
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
议推荐。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 式推荐人
选,推荐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自荐)材料并署名。党委
组织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听取意见。所推荐(自荐)人选经党委
组织部
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
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
将民
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
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
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
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
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
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5
(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相关领导 意见,结
合被推荐人日常表现等,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学
院党委常委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经学院
党委常委会票决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应当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五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 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 /p>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
务
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
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
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 p>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沟通情况,征求
意见;
p>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
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
、民主测评、实地走访、
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
了解
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 p>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
互印证,全
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
况,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
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 和征求意
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正教授、教研室主
6
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负
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等。党委组织部根据拟任岗位及人选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 拟任人选,要认真听取纪检监
察部门对拟提拔人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对有问题反
映应当核
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
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防止“带病提拔”
。委托吉林省委组织部对拟
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把抽
查核实结
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
是否清正廉洁、
是否
“带 p>
病”的重要依据,凡发现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严格审核个人档案,特别是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仔细核
查,发现档案涂改、
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认真查核,未查清前不得
提拔任用。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 书面考察
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 成。考察
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
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
坚持原
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
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
用监督职责,并注意保密。
现任处科级领导干部,继续担任同一级别职
务的,经学院党委常
委会讨论决定,可不进行考察。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要正
常履行干部考察程序。
第六章
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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