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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XX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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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最后一天-大学的最后一天

2020年11月23日发(作者:单书)


吉林医药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 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落实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p>

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有效管用、

< p>简便易行、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科级领导干部


队伍,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根据《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


为坚持党的基本理 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具有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结构合理、


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 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 /p>


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及高层次、学术型的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具体履行选拔任用处科



1


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工作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 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 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


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执行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 责任


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 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


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立志 党的教育事业,


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


遵 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

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


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


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应能


够任满一个任期。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同时


应有一定的 管理工作经历

(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除外)

一般


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含教学)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


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同时应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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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经历。


(四)

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

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


或相关工作经历。

< br>(六)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教学院系业务


领导,一般应具有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


者优先考虑。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 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任职资格要求。


对不同岗位处级领导干部,

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

资格的 情况下,


其具体任职资格在工作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研究生毕业、工作时间满三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五年。


3.

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4.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研究生毕业、工作时间满一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三年。


3.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 工作特殊


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

< p>
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


第三章



3


第十条

学院党委主要领 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


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向学院


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意见,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干部< /p>


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一条

< /p>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


况,对领导班子及干部实 际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


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干部选拔任用初步 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


领导成员报告后,根据党委主要领导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调整,在


此基础上形成个别沟通酝酿方案,

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沟通酝酿。< /p>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 对沟通酝酿情况进行研究,如无重大不同


意见,在沟通酝酿方案基础上,就拟调整补充的 岗位、人选标准条件


和产生范围及方式、民主推荐及考察环节工作要求等形成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后,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


主要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


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


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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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理界定参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规定的民主推荐参加对象范围,


充分体现代表性、知情性和关联性,确定必要的、合理 的范围和数量。


按照“管他的”、“他管的”和“他服务的对象”的标准来划定参加


人员,保证覆盖面。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 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推荐结果有效。


具体参加人员范围应在动议 时确定,在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九条

< p>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


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差额提出 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 p>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根据谈话情况,经学院党委常委 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


议推荐。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 式推荐人


选,推荐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自荐)材料并署名。党委

< p>
组织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听取意见。所推荐(自荐)人选经党委


组织部 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


列为考察对象。

< p>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


将民 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


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 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


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 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


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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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相关领导 意见,结


合被推荐人日常表现等,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学

< p>
院党委常委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经学院 党委常委会票决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应当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五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 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 /p>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


务 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


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 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 p>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沟通情况,征求


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

< p>
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 、民主测评、实地走访、


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 了解


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 p>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


互印证,全 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 况,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


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 和征求意


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正教授、教研室主

< p>


6


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负 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等。党委组织部根据拟任岗位及人选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 拟任人选,要认真听取纪检监


察部门对拟提拔人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对有问题反 映应当核


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

< p>
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防止“带病提拔”

。委托吉林省委组织部对拟


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把抽


查核实结 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

是否清正廉洁、

是否

“带


病”的重要依据,凡发现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严格审核个人档案,特别是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仔细核


查,发现档案涂改、 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认真查核,未查清前不得


提拔任用。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 书面考察


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 成。考察


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

< p>
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


坚持原 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


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 用监督职责,并注意保密。


现任处科级领导干部,继续担任同一级别职 务的,经学院党委常


委会讨论决定,可不进行考察。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要正


常履行干部考察程序。


第六章

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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