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建筑学院-新疆大学建筑学院
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问题
专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姓名
孙海涛、学号
2010210877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
逐年增加,< /p>
而经
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
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 、
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
弱势的地位,
处于强势地位的用 人单位,
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
生。
如何 在纷繁错综、
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
最大限度的
< p>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
题。
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
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
我们该如
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的问题
1
、大学生方面出现的问题
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
就业的压力大、
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
不清,
以及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对大 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高要求、
对就业指导的
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
业生就业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出现一些问
题:
(
1
)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
2
)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
3
)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不了解;
(
4
)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 款敢怒不敢言;
(
5
)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
2
、用人单位方面出现的问题
(
1
)
存在一些变相加班的问题。
有一些企业老板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让职工加班,
但是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得不
加班来完成工作;
(
2
)一些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因为不能全身心的工作,虽然企业因为劳动合
同法没有解
雇女职工,但是很多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结束之后,回来工作之后,
很多企业都降低了女
职工的职位;
(
3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者支付劳动者
双倍工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做,而且采取一些威胁
劳动者的行为;
(
4
) 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是短期用工,但却约定较长期限的
试用期,
甚至用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
利用试用期工资低,
劳动合同又便于解除< /p>
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
二、我们要深刻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概念
< br>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
协议。
1
2
、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
第三、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p>
根据《劳动法》第
42
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无
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
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
< p>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
1
小时或
< p>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
36
小时的限制。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
紧急处
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
须及时抢修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 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
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
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
1
、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
p>
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 》
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
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双方可以约定也可
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 内;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
针对实践中一些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
如试用期过长、
过分压低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作出
< br>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
1
)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
以上
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
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
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在约定试用期。
(
3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
< p>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
4
)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 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p>
80%
,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
工资标准。
作为
毕业大学生我们一定要避免如下典型错误做法: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
同
;
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期限之内;
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每
次签订劳动合同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任意减少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
因此,
新
法实施后,
试用期也不 再是廉价期,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2
、不能随意设定违约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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