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政审报告-大学生政审报告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
12.29
”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摘要
20
14
年
12
月
29
日
8
时
20
分许,
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 学体育馆及
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
坍
塌,造成
10
人死亡、
4
人受伤。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
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
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
,总建筑面积
20660
平方米,是集体育、
住宿、餐厅
、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
和宿舍楼两栋单体,
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
年
2< /p>
月
27
日,
教育部批复同意清华附中工程初步设计及 概算。
2014
年
6
月
1 2
日,
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p>(2014
规建字
0037
号)
。
2014
年
7
月
18
日,
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p>
(
2014
施建字
0434
号)。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
建设单位
: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 属中
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
p>
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世杰。
2.
总包单位
: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建工一建公司”
)
,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br>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刘船。
2006
年, 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分别占股
51%
和
49%
。建工一建公司与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 机构
1
及管理人员相同。北京建工集团将建
工一建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
管理。
2014
年
7
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 司下属分支机构,
负责人杨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
务经理杨
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
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清华附
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3.
劳务分包单位
: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
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
定代表人
张换丰。现场劳务队长张焕良,技术负责人赵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
班长李雷、组长
李成才。
4.
监理单位
:北京华清技科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
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
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张永刚。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行总监
张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
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p>
5.
设计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华设计研究
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
表人庄惟敏。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
3
标段,深约
13
米、宽约
42.2 p>
米、长约
58.3
米。底板为
平板式筏板基础
,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
已经完成基坑南侧
1
、
2
两段筏板基础浇筑,
以及
3
段下层钢筋的绑扎、
马凳安放、
上层钢筋的铺设
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
25mm
或
28mm
的带肋 钢筋焊制,安放间距
为
0.9
至
2.1< /p>
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
础底板下
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
发时,上层钢筋整
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
2000
余平方米。
(四)工程承揽情况
2 < /p>
2013
年,杨泽中(男,
44
岁,自主择 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
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
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
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2014
年
3
月,清华附中工程项
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
个人出
资
10
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
6
< p>月30
日,杨泽中以其
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
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
《建筑安装
(装饰)< /p>
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
“
《内部承 包合同》
”
)
,
并签署了王琴名字。
p>
7
月
6
日,
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 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
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
/p>
8
月
1
日,建工一
建公司与
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
其任何劳动报酬。
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
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
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
3
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泽
中本人重新
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
查认定工作。经查,
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
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
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根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的事实,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
定:在该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
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
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4
年
7
月,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 /p>
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
32mm
、现场摆放间距
< p>1米,并在第
7.7
条安全技术措施中
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
直接放
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
监理单位审批同
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
p>
年
10
月,
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
< p>《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
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
3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
情况
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田勇只确定使用
25mm
或
28mm
钢筋制
作马凳。基坑
1
、
2
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
3
段底板钢筋。
2014
年
< p>12月
28
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 向
3
标段
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插筋和
挂钩。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
计吊运
24
捆钢筋物料, 其中
12
月
28
日
17
< p>时58
分至
22
时
16
分,吊运
21
捆;
12
月
29
日
7
时
27
分至 p>
7
时
47
分,吊运
3
捆 。
12
月
29
日
6
时
20
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 。
7
时许,
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
对应。张焕良接到报告后通知赵金
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
8
时
10
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
10 p>
厘米。随后,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
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
8
时 p>
20
分许,在底
板钢筋绑扎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事发底板整
个面积大约
30
米宽
50
米长,由钢
筋绑扎而成,整体靠脚手架支撑呈半悬空状态,悬空高度约
1.5
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市区两级政府部门
立即
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据统计,
p>
事故共计造成
10
人死亡、
4
人受伤。
在事故应急救援的同时,海淀区委、区政府会同北京建工集团
迅速成立了事
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善后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伤亡家属接待、赔偿
和社
会面管控维稳等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社会总体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
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
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
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4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
的结构
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
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
技术原因为:
1.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 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
7.7
条规定,
将整捆钢筋物料
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
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
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
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p>
2.
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现场制作的马凳
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
32mm p>
减小至
25mm
或
28mm
;现场马凳 布
置间距为
0.9m
~
2.1m
,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
1m
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
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
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
的结构体
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
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
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间接原因。
1.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 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
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
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
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
训教育不到位,未
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
训上岗作
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
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
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 p>
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
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
5
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未按照相
关规定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3.
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 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
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
允许杨泽中以本企
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
际负责人,
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
混
乱的局面。
4.
监理不到位 。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
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
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
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
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
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
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
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 目的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
p>
责,未按照《
A
栋体育馆等
3
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
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
监督检查,仅在
2014
年
10
月
15
日对该工程
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
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
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提供
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此外,
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
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
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
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
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
27.6%
;在施工组 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
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
2015
年
10
月份清
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p>
(三)事故性质
6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
,该起
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
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刘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
< br>第
18
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建工一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 检查本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检查,及时消除公司<
/p>
经营管理混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
工程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同意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致
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br>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徐敬贤,建工一建公司 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安全和劳务单位管理工
作。
对清华附中工程项 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项目
部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技术交
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项目部整改落实;对清
华附中工程项目未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和履行劳务备案手续的情况失管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杨冬先,建工一建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和创分公司经理,负责和创分公司全
面工作。
未按照《安全生 产法》第
18
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和创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
时消除清
华附中工程项目部违反钢筋方案施工、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技术交底
缺失、专职安全员
配备不足、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导致项目部管理混乱;
对项目承包人资格审查不
严,
允许杨泽中签署妻子王琴名字签订
《内部承包合同》
,
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后,
7
伪造了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
王巨禄,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副经理,主管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
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安全培
训教
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施工作业现场未按方案盲目施工等安全隐患,
未采取有效
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
究刑
事责任。
5.
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 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
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
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大
量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
筋网上的安全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15
年
3
月
3
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p>
6.
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
作。
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 育、安
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
/p>
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 责任。
2015
年
2
月
6
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7.
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
对筏< /p>
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
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p>
理责任。
2015
年
2
月 p>
6
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8.
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 p>
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 术
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
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15
年
2
月
6
日,海淀区
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8
9.
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 司全面工作。
以参股和内
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
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
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
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
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
作业人员的安
全培训教育,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15
年
2
月
6
日,海淀区人 民检察
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
0.
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
违规与 p>
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
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
间距不
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
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5
年
2
月
< p>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批准逮捕。
11.
赵金海,
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
负责劳务技术工作。
在未接受
《钢
筋施工
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
现场马凳制作和
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5
年< /p>
2
月
6
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2.
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 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
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
》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
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
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
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
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
2015
年
2
月
6 p>
日,海淀
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 /p>
13.
李成才,
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
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
绑扎作业。
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
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
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
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
料过于集中,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
2015
年
2
月
6
< p>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9
汪群 河海大学-汪群 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考研大纲-南京农业大学考研大纲
高考落榜还能上大学吗-高考落榜还能上大学吗
全国前五十名大学-全国前五十名大学
福州大学838管理学-福州大学838管理学
大学生毕业个人鉴定-大学生毕业个人鉴定
武汉科技大学临床医学-武汉科技大学临床医学
湖南大学魏春雨-湖南大学魏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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