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军训-湖南农业大学军训
重庆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地方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 和
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财政性资金及时上交国库,特制
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交纳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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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免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外,凡在重庆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在
读学
生,均应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凡在重庆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均应按时足额交
纳住宿
费。
学生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当年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学
年预交专业学费
和学分学费,学年末进行结算。
学生在入住学生宿舍前按学年交纳住宿费。
第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经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学生学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按规
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
按贫困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或因临 时原因不能交清学费的,
应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缓交期一般不超
过三个月。
凡未交清学费、住宿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或缓交申请未获
得批准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
经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可以预注册三个月,其间可以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缓交期内通过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其他方式交清学费的学生转为正式注册学生。
缓交期满没有交清学费的学生取消其预注册状态。
第五条
经认定不属于经济困难且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的 学生,或属于经济困难但
在缓交期内不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或得到资助又不交纳学费、住
宿费的学生,视作无故
欠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 款、奖学金、助学金、困
难补助、勤工俭学、设置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等多种
方式,加大学生资助力
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包括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定、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及生源地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管
理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资助的重要方式。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办
公室要做到应贷尽贷。同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统筹各种资助渠
道和方式,向经济困难
学生集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交费和生活困难。
第九条
学校预算安排的学生困难补助经费要统筹使用, 不得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学
院。同时要加大困难补助的资助力度,把有限的经费用到真正困
难的学生上。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首先用于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
二级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1
、合理安排预算,保 证学生资助经费。配合学工部、研工部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2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组织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3
、计划财务处的“学生收费系统”与学工部的“学生 管理系统”
、研究生院的“研
究生管理系统”
、教务处的 “教务及学籍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学生交费与注册同时完
成。
4
、及时将学生交费进展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教务处职责
1
、负责将新生学 费、住宿费的收费时间、标准和方式在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中公
布。
2
、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学工部提供本科学生选课及学籍异动信息。
3
、对未注册本科学生采取不得使用教务及学籍管理系统等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职责
1
、负责将收费时间、标准和方式通知研究生。
2
、每学年开学前,向计划财务处、研工部提供交费研究生姓名、学号、收费标准
等信息
。
3
、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研工部提供研究生培养及学籍异动信息。
4
、对未注册研究生采取不得使用研究生管理系统等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学工部、研工部、虎溪校区管委会职责
1
、负责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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