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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会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 江苏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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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2020年11月29日发(作者:章衮)


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学校、 学院(科研机


构,下同)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


宏观把控,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进行研究生课


程建设以及各类研究 生课程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学的管理及本单位研究生课 程教学


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 生课程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设


置,课程体系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注重 系统设计


和整体优化。

鼓励各学科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

模块化课程、


MOOC

(慕课)和网络公开课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课程。


第四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学 科培养方案统筹


规划,符合研究生课程设置的要求。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提


交详细的课程大纲,充分说明课程的特点及新增的必要性,


并在本学科专家充 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五条

凡连续三年考评结果在全部课程排 名后

5%


课程,更换授课教师或取消该门课程。连续三 年无人选修的


课程或因选课人数过少连续三年不开的课程,取消该门课

< br>程。若需再开,则按新增设课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教学、

科研经验较丰富


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极少量课


程根据教学需要可聘请外校教师担任。少数硕士生课程因学


科特殊原因,也可 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本校讲师


担任。所有任课教师的聘任均需由学科提出书面 申请报研究


生院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聘任的教师不能讲授研究生课程。


第七条

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正式开课前< /p>


需公开试讲。公共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研究生院组织,所


在学科 共同参与;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学院组织。试


讲时需聘请学科负责人、分管院长、 课程负责人或督导等专


家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后方可聘任,具体要求详见《江苏大


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聘任办法》。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


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备课并组织实施教学环节,不断完善


教学内容 。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阐述准确、


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 性强,注意学生科学


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 /p>


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


管理工 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


下或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等,按照《 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条

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与< /p>


导师或指导小组讨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后在“研究生管


理信息 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


习,

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者 ,

不得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答辩。


第十二条

已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原则上不< /p>


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须经导师同意

,

于每学 期


的前两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受


理 。凡列入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一律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异地修课或采用

MOOC

、微课等其他途径修


课的研究生应事先提交“研究生校外修课申请”,经导师 、


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校外学习课程


必 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课程,异地修课


的院校原则上必须是具有相同学 科博士点且学科实力不低


于我校的高校,课程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者,凭“江苏大< /p>


学研究生课程进修

/

重修

/

退修

/

补修通知单”

与在校研究生同


堂上 课,同堂同卷考试。


第五章课程教学安排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 /p>


信息系统”实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


负责安 排全校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和公共选修课,各学


院负责安排本学院的专业课程。对跨 学院选修的课程,学院


之间要充分协调落实授课任务。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选课人数低于

< p>5

人、博


士研究生专业课程选课人数低于

3

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七条

课程安排结束后,研究生院培养办或学院应


及时将教学任务书

(含

“研究生选课名单”

交给任课教师,


确保准时 开课。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 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


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


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


促进研究生 、

教师之间良性互动,

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 /p>


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准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


意更改 课程核心内容、调整授课学期和学时。因故需要调整


变更的,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 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


学院(学科)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做出安排。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研究生


课程一经开出必须按教学计划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更改授课


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


间,需填写“江苏大学研究 生课程授课时间地点调整申请


表”,经学院批准,最迟于开课前

1

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


培养办备案并将调课信息通知相关研究生,若遇其他突发 性


事件,将视具体情况处理。每门课程的授课时间调整不得超


3

次。


第六章

课程免修、自修、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结合本人入< /p>


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符合


下列情 况者可申请免修:


(一)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

,

与在校研究


生同堂同卷考试

,

成绩合格

,

并且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


隔时间不超过四年

,

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后准予免修、


免考

,

并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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