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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例分析
【篇一: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述】
小段
1999
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
管
理工作。
2002
年
3
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表示厂里效益开始
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
p>
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
己
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
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
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
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
资部门工作人员的
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
p>
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
我
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
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
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
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
?
小段辩解道。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
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
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
1.
本案涉及 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的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9
条的规
定
: p>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必须裁
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
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
的失业
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原劳动
部《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
条明确规定
: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
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
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为由,停发
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
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2.
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时,
应该像小
段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
者除了选择劳动仲裁外,还可以
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述】
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
2002
年
3
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
< p>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
减的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
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
。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
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了解,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关
系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
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
以领取
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
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
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
和失业保险金是
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
?
小段辩解道。但是单位最
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
【案例评析】
1.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p>
的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9
条的规
定
: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 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p>
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
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
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
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原劳动
部《关于贯彻执行
(
<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
< p>条明确规定
: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
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
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
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p>
2.
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者在工作过 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时,
应该像小段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
者除了选择劳动仲裁外,还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二)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0
8
年
4
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 /p>
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
5
< p>年,
否则要赔偿公司
1
万元。
200 8
年
8
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
签
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4
个月, 在试用期内可
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
3
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
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的有关手续
。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
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
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
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
时,双方尚
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
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
该签订劳
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
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
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
(二)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0
8
年
4
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 /p>
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
5
< p>年,
否则要赔偿公司
1
万元。
200 8
年
8
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
签
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4
个月, 在试用期内可
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
3
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
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的有关手续
。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
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
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
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
时,双方尚
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
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
该签订劳
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
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
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
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
。赵丽的诉
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
手续,赵丽不必交付违约金。
三、分析意见
认清就业协议 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
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很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
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
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
起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以
“ p>
签过就业协议就行
”
为由,逃避签订劳动
合同
,不明确双方的各种权利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有
的毕业生也不提醒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其
“
跳槽
”
行为将不受用
人单位约束,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
生在学
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
定就业意向相关权益,包括报
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
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
用仅限于对学
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
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
律,不
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
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
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
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
手续,一旦劳
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
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
劳动仲裁,劳 动
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
款,包
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
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
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篇二:劳动保障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所 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而言的,即就当
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
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
且这种关系是一种
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是劳动
p>
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为条件而形成
的
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就是
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被用
人单位所使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
供了劳动。
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
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
的
5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
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p>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
、劳动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6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1
、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别行安排的工作的;
2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
任工作的;
3
、
劳动合同订立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工作日
<
/p>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时间的长度(小
时数)。
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 定》对工时制
度作了修改,规定为:
“
职工每日工作八小 时,第周工作四十小时。
”
因此,从
1995
< p>年5
月
1
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
5
日、每日工
作
8
小时的工时制 度。
工作日应该如何计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3
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
天
- 104
天(休息日)
-11
天(法定节假日)
=2 50
天
季工作日:
250
天
/4
季
=62.5
天
/
季
月工 作日:
250
天
/12
月
=20. 83
天
/
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p>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支付工资,即折算日
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
节假日是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
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
何为就业歧视?
所谓就业歧 视是指条件相等或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
雇者在就业时由于某些与个人能力
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受有平等的
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
障的平等
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 p>
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 用。用
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
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 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
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 0
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
将童工送回
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的全部由
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
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万元罚款的标准
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
由民政部门撤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
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
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或
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 的罚款。
介绍不满
16
周岁未 成年人就业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
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
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p>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
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
不同,劳动关系属《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
来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
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
上也有偏差。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
在
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
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
不是单位成员,是
不是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
劳动规则。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书
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
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
定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于
明确双方在劳动
有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
偿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 是合同一种,它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合同是双方的法
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时,合
同才成立;
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
力。劳动合同除具有上述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1
、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 是一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
位或能独立承担民民事责
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p>
的劳动者。
2
、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用人单位和 劳
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
程当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
人单位一方中
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
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3
、
劳动合同具有双务、 诺成、有偿的特征。劳动合同的性质决定
了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
互负义务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在法定条款基础上经协商确定,是法
定与协商相结合的协议。即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必须遵守因家法律
规定,如工资、保险、保护、劳动安全等。劳动合同是有偿性的合
同。
4
、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 三人的物质利益。劳动合同内容往往不仅
限于当事人的权力和义
务,有时还需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物质帮助 p>
权。如劳动者死后遗嘱待遇等。
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
1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 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
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