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科语文-广州大学学科语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
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我们制定了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p>
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此件主动公开)
庆
市
财
政
局
2013
年
9
月
11
日
-1-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
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3
〕
41
号)
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实施
意见》
(渝府办发〔
2013
〕
158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帮助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
验、
提升就业能力,
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
组织推荐其到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
练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
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
的积
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人
力社
保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指导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动态管理机制,评估认定就业见习
-2-
基地;
(三)
协调安排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审核监督资金申报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 贴所需资金,监督检
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
(三)受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查;
(四)
采集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 /p>
(五)协助市人力社保局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
核评估
。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
作。
(一)审核认定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就业见习活动。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
业见习日常工作。
(一)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
(二)采集、发布和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3-
(三)组织辖区内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供
需对接活动;
(
四)协助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
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p>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职责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
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
位除
外)
,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
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每年能够提供
10
个以上具有一 定技术含量和需要一
定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其中,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每年
p>
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
50
个;
< p>
(四)
积极吸纳见习人员,
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
20%
。
第十条
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
(自治县)公共就业人
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在渝及市属企
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就
业见习基地。
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
行
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分别上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
-4-
局予以认定。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就业见
习基地后,
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就业见习基地一经认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p>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
1
)
;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
鲜章)
;
(三)
单位简介
(注明生产经营规模、
员工人数、
< p>技术力量、
带教师资等情况)
。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
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单位对见习人员的
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
(二)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公
司以及派遣用工单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小微企
业可通过劳务派遣(人才
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以派遣方式提
供见习岗位;
< br>(三)高校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学校以及见习实训合作单
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
供的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年度见习计划,报送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 br>(二)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
-5-
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 /p>
(三)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基本
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
50
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
(四)建立就业见习台帐,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
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
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以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
工作;
(三)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
小时。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
校毕业
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
3-6
个月。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市和区县(自治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发布
见习岗位信息。就业见习基地也可自行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
-6-
求职网站上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p>
(二)见习报名。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
业证或学
生证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
业见习基地参加现场报名,也可登
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
报名。
(三)供
需对接。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对现场和网络报名信息审核后,
p>
统一录入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库,
组织专场见习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
员和就业见习基地
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
。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人员应与就业见习
基地签订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
2
、
附件
3
)
。
(五)安排见习。就业见习基地
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
织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带教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
教
育和就业实践。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
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基本生
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权利;
(二)见
习期间,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见习时间作为工龄计算。未留
< br>-7-
用就业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免费提供
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基 地的规章制度,履行
就业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终止就业见习
协议,停发基本生
活补助。
(一)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每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主观过失或故意给就业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五章
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条
见习补贴标准与期限:
(一)基本生
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
800
元标准执行,
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
50
元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报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规定对象;
-8-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
习协议,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
求;
(三)按规
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按季度申报。见 习期满后,就业见习
基地在每季度末月
20
日前向市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庆市高校毕业 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附件
4
)
和《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5
)
;
(二)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
业证(高校毕业
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基地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上账凭证
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的投保凭证。
提前留用就业或因见习人员个人原因终止就业见习且见习
期限不足
3
个月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 件或终
止就业见习证明。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
)公司就业见习基地或高校就业见习基
地申报补贴,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或高校见习实训
合作单位签订
的见习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见习岗位或见习实训岗位、
见习人员数量、见习期限、见习带教职责、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标
准、财政补
贴标准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
-9-
p>
后,应通过人员资格比对、重复比对、社保记录比对、见习期限<
/p>
比对和电话调查等方式初审核查,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按规
定
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将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函并附
《重 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
6
)
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见习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
< br>习基地银行帐户。
第六章
见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就业见
习工作考
核评估制度,每年分别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见习规章制度建设
、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岗位质
量、带教人员配备、见习协议执行、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
习人
员留用率以及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质量好、 招募见习人员多、见
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
p>
市财政局按照择优遴选原则,
评选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 p>示范基地”
,
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
第二十六条
就业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其就
业见习基地的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
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
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有效合格率不足
60%
的;
-10-
(二)实际招募见
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
60%
的;
(三)年度内被有效投诉
2
次以上的;
(四)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认定其就
业见习基地的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构成
p>
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三
)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的单位,终止其就业
见习活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就业见习补贴
标准,按照渝府办发〔
2013
〕< /p>
158
号规定从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 p>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