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勇 华南师范大学-胡小勇 华南师范大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补贴发放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
深人社发
[2015]29
号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5.04.10
【实施日期】
2015.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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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发〔
2015
〕
2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
20 14
〕
37
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 p>
2013
〕
32
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高校毕
业生未就业登记操作办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补贴
操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涉及的各项补贴,目的在于促进本市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实现就业,扶持高校毕
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等,均由补贴对象自愿申请,按照属地管
理、公平公正、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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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审核发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6
个月。
附件
:
1.
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操作办法
2.
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3.
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4.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5.
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
4
月
10
日
附件
1
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操作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
知
》(深 府办〔
2013
〕
3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服务工作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的需要,制定本操作办
法。
一、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普通高校全日制 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本市高校毕业生
包括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市外高校毕业
生。
二、本办法所指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本 市高校毕业生中毕业后两年内从未与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以及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
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
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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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
三、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申请办理未就
业登记。来我市求职、创业并按相关规定符合享受我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或相关补贴的
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到居住地或创业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
就业登记。
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将作为获得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职业
介绍、职
业培训、创业辅导等公共就业服务,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
关补贴
的基础信息。本市高校毕业生于离校前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符合申领就
业补
贴条件的,应在申领补贴时办理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四、高校毕业生办理未就业登记流程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办理未就业登记时须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未就 业登记表》并提
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毕业证书(本市高校毕业生于离校前申请相关补贴备案手续但未取得毕业证书
的,经学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部门证明后可缓交毕业证书,备案期满申领补贴资金时须
提交毕业证书);
2.
本人身份证;
3.
户口本。
上述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个人信息已于毕业当年纳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库”的本市高
校毕
业生无需提交上述材料,仅需填写《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表》。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核实上述资料并确认申请人为未就业状 态后,应即时办
理未就业登记。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广东省高校毕业
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库”中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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