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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补贴发放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
[2016]9
号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6.07.28
【实施日期】
201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
(深人社规〔
2016
〕
9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p>
》(粤府
〔
2015
〕
78< /p>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
〕
37
号)、《关于印发﹤广东
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
2014< /p>
〕
188
号)及《深圳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
< p>〔
2013
〕
32
号)有关规定,现 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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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一)建设数据库。
为做好针对本 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
立完善本市离校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从省、市教育
部门获取本市离校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本市各高等院校应当及时将应届毕业生及离
校未就业毕业生的相关
数据提供给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应当主动做好辖区内离
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摸底排查及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二)实名登记。
自愿接受公共就 业服务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
台”(以下简称信息
系统)自助办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
本人信息已在本市离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内的,信息系统直接比对核实身份,补
充更新相关信息项后即完
成实名登记;本人信息不在数据库内无法直接进行比对核实
的,由本人前往户籍地或者居
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时 应当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
和户口本(非本
市户籍无需提供户口本,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对于
资料齐全可当场核
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当场核
实并出具确认书;对
于资料齐全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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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
作日内完成核实;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二、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
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 现初次就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p>
6
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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