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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各类假期待遇及请销假的暂行规定
(浙工大人
[2002]25
号)
p>
为使教职工更好地了解国家有关各类假期、
假期待遇等规定
,
并自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履行请假手续。为此
,
我们结合学校实际
,
将各类假期待遇及请销假手续作如下 规定
:
一、产假、哺乳假及待遇
(
一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
、产假
:
(1)
,
给予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要求 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
,
休息天数计算在
90
天产假之内。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
,
均按
90
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
,< /p>
增加产假
15
天。
(3)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
产
假期间职务工资、津帖、职务岗位津帖、省直补帖等按规定照发
,
不影响工资晋级 、
工资调标。
(
二
< p>)女职工妊娠请假的待遇
1
、妊娠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若体力不支的
,
经本人申请
,
学院
(
处、室
)
领导批准
,
可请
假休息。
工资
< p>(职务工资、
津帖、
职务岗位津帖、
省直补帖
)
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
,
不影
响工资晋级、工资调标。
2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妊娠
,
经县
(
区
)
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
,
需要保胎休
息的
,
保胎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病假待遇办理。
(
三
)
哺乳假及待遇
< /p>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
,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 的
,
经本人申请
,
部门工作安
排无困难的
,
领导批准
,
可请哺乳假。
1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哺乳假
6
个月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
14
周岁)
。
2
、有条件的部门
,
也可给领取 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
(
包括产假
),
独 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不发。
3
、假期待遇
:
请
个月、
6
个月哺乳假的假期工资
,
均按本人职务工资、津帖、职务岗位津帖、
省直补
帖之和的
80%
发给
,
不影响工资晋级、工资调标。工龄照计。< /p>
请当年
(
含法定产假
)< /p>
哺乳假的
,
产假期满后职务工资、
津帖照发
,
职务岗位津帖、
省直补
帖停发。不影响工资晋经
、工资调标。工龄照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
,
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
其产 假后休息期间的工资
,
按本人职务工
资、津帖、职务岗位
津帖、省直补帖之和的
80%
发给。
5
、女教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
,
假期可以顺延
,< /p>
顺延天数按产假与寒暑假重叠的天数计
算。
(
国家教委教人
[1992]8
号
)
6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
5-7
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及待遇
(
一
)
教职工病假待遇
⑴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
工资全额发给。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
,
从第三个月起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
职务工资部 分
按
90%
计发
,
津帖、 职务岗位津帖、省直补帖发
80%;
工作限满十年的
:
职务工资全额发给
,
津帖、职务岗位津帖、省直补帖发
。
(3)
病假超过六个月 的
,
从第七个月起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
职务工资、
津帖、
职务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