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教务管理-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教务管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修订版
讨论稿)
< br>为贯彻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办法》
,
确保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进行,
根据
< p>《上
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沪教委人
[2010]68
号)
和《
<
上海市高 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
实施细则》
(沪教委人
[2011]94
号)
,
结合学校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聘任组织和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 高聘
委”
)
,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p>
高聘委由学校领
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
学生
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 p>
(原规定:高聘委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主管人事工作校
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修订理由:为增强代表性,高聘委组成人员已作调整,即
p>
增加不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校领导、
学科办负责人和教授代表作
为委员)
第二条
学校成立 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以下简称“考
察组”
)
,负 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
1
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科评议组(以下简 称“学科组”
)
,负责对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
平与能力进行评议。
(一)
学科组一 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
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设置。
(二)
学科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一般为
5
至
7
人。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
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
人员组成;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
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p>
(三)
学科组一般采用书面评议方式,
对应聘正高级专业技< /p>
术职务和破格晋升的人员,
应组织面试答辩,
严格把好学术 能力
评议的质量关。
(原规定:
学科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
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
员,学科组必须组织专家
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
、科研成果答辩, 严格把好学术能
力评议的质量关。
)
< br>(修订理由:
为规范学科组评议程序,
对评议方式作进一步
明确,增加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过面试答辩的规定)
(四)对于经评议学术水平与能力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聘人
员,其学科组评议结果的有效期
为
3
年。
2
第四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 聘委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应
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
术不
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对应聘人员的评议、
考察或拟聘人 选推荐,
均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学科组、考察组
和高聘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应聘人
员获得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
< br>即为通过,由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负责人在《华东政法大学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申请表》上填写表决结果并签名。
第五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
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学科组成员应具有较
高学术水平,
在本学科有一定威望;< /p>
考察组成员应熟悉学校思想
政治建设、
教育教学情况; p>
高聘委成员应熟悉教师和其他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
(原规定:
学科组、
考察组及高聘委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 的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水平高,
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高级职务聘任的政策,有一定威望。
)
(修订理由:进一步明确不同聘任组织成员任职要求)
第六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的成员在评议、考察或 聘
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七条
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不可委托他人投票或
3
补投票。
第八条
未经相应学科组评议或未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应聘 人
员,其评议或推荐结果无效。
第二章
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
第九条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 单
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情况认定书》
(
沪人社事认定 p>
[2011]0565
号)
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
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规定的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
设
置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
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
科建设需要,开展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工作。
第十条
教师高级专业技 术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
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
的岗位。
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水平和能
力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翻译、会计
审计经济、医疗卫生、高教研究等岗位。
第十一条
教师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分别为 全
校专业技术岗位的
10%
、
35% p>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高级岗
位比例不大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
。
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比例依据上海
市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修订理由:依据《上海市属高
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
,将
副高岗位比例由
30%
改为
35%
,同时增加岗位比例适时调整的
表述
)
4
第十二条
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正高四级 、
副高七级岗位。
第三章
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
学 校设特设岗位。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经高聘
委表决通过、
校党委常委会 审定,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
聘为特设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特设岗位不占高级专业技术
岗位比例,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
以核销。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任职人员 应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在
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在教育教学、< /p>
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
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研究构想,所领导
的学科处于国
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
需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科
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三)
开展原创性、
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 领域攻
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四)领导
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创新团队进行教学、
科研工作,讲授核心课程或前沿课程。<
/p>
第四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规定的学位、
学历条件。
< /p>
(一)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担任
5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
5
有硕士学位,
担任
8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
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
担任
9
年以
上副教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
年以上
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担任
2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
有硕士学位,担任
5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
担任
7
年以
上讲师职务;
具有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担 任
8
年以上讲
师职务;
博士后任现职时间 及相关成果起算时间为博士后进站时
间,
如此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则以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的
时间为准。
(原规定: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
同于
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修订理由:
为避免歧义, p>
明确了博士后任现职时间及相关
成果认定的起算时间)
p>
(三)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
(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 /p>
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
殊
学科教学的教师外,
截至申报当年度
6
月
30 p>
日,年满
50
周
岁的教师应聘教授,应具有硕
士学位;
50
周岁以下的教师应聘
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
(原规定:凡
195 8
年
1
月
1
日至
1 962
年
12
月
31
日之
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
应具备硕士学位;
凡
19 63
年
1
月
1
日
< br>
6
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
备博士学位;凡
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
< /p>
(修订理由:
以出生年月为标准过于机械,
影响了实施细则
的适用性)
(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p>
教师初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凡
1958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
应进
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
且成绩合格;
或< /p>
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
< p>
(修订理由:
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对不同
岗位类型教师的聘用条件、
岗位职责已有明确规定,
且该部分内
容已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反《高
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
制的意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聘人员,实
行师德“一票
否决”
,
不得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应完成 学
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近三 年未完成
学校规定的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
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
质量要求的教师,
不能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 岗位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原规定: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
/p>
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
础课
,
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
研究生,或者
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
未完成学校额定的 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
或未达到规定的教
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
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续聘或者
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 p>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
学术交
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
(修订理由
:
根据教育部、
上海市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
度改革的
指导意见及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要求,
对教学科研
型、教学为主型岗
位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一)
教 师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技能培训课程或其他规定课程。
连续两年本科课堂教学学生评教
排名在全校后
30% p>
的教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先申请
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同行专家评
教,且评教结果为合格。
(修订理由:
根据教育部、< /p>
上海市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
的要求,
将教师专业
发展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教师教 育教学技能的培训。
为新增
条款)
8
(二)
非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人员应聘相应教
学为主型岗
位,
应具有一年以上教学实践经历,
由学校对其教育
教学
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
按
规定程序予以
聘任。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教师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时,可不受本实施
细则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原规定:
非高等学校 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须
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
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
序,
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 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
力进行综合考察,
并经学科组评议后实 施聘任。
非高等学校教学
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
可不受本 实施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
限制。
)
(修订理由:
我校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后,
非教学科研型
< p>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人员无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
为把好 p>
教育教学质量关,
增加对这两类岗位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规
定)
(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从事应 用类、
实务类课程教
学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
实践经历,
其中
35
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 有累计一年及以上
的践习时间。
)
(修订理由:结合实际,不作为准入条件,在量化加分办法
对产学研加分有所规定)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至少一
9
年辅导员(班主任)或学校规定的相应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尚不具有上述经历的教师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可在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的三年之内达到该要求。
(修订理由:
31
号文件精神,
同时结合实际,
设置一定的过渡期。为新增条款)
第十九条
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
除 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道德、
教育教学等要求外,
还应具备相应的
学术水平。
一、教授岗位
(
一)
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
要求:
1.
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
C1
级以上期刊发表学
< br>术论文
3
篇,其中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 p>
B1
级以上期刊,且近五
年至少
1
< p>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C1
级以上期刊。
2.
著作、教材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1 p>
)
独立出版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学术专著
1
部,
字数在
15
万字以上。
(
2
)主编国家规划教材
1
部。
3.
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0
(
1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 教改项目
1
项;
(
2< /p>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2
项;
(
3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
1< /p>
项,或三等
奖
2
项(国家级排名前
5
、省部级排名前
3
)
。
(二)
应聘科研为主型岗位,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 列
要求:
1.
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
讯)作者在校定
C1
级以上期刊发表学
术论文
篇,其中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
B1
级以上期刊,且近五
年至少
1
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
C1
级以上期刊。
2.
著作
独立出版校定国家级
出版社学术专著
1
部,字数在
15
万字
< p>以上。
3.
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p>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1
项;
< p>
(
2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2
< p>项;
(
3
)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 或教学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
等奖
2 p>
项(国家级排名前
5
、省部级排名前
3
)
。
(三)
应聘教学为主型岗位, p>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
要求:
1.
论文
11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
/p>
C1
级以上期刊发表高
水平学术论文
3 p>
篇。
2.
著作、教材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1 p>
)独立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
(
2
)主编国家规划教材
1
部。
3.
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p>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1
项;
< p>
(
2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
2
< p>项;
(
3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 教学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等
奖
2
项(国家级排名前
5
、省部级排名前
3
)
;
(
4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 得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
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原规定:
应聘 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
成果,除符合下列第(一)项外
,
还应当符合第(二)
-
(七)项
中
的一项:
(一)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 /p>
作者在
C
级及以
上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
论文
3
篇及以上;
或应具有作为主要
完成
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
含提名奖)
的教学成果
3
项及以上,
并要求独立 或作为第一
(通
讯)作者在
C
级及以上核 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12
在
《中国社会科学》< /p>
等
A
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或在
《法学研究》
等
B p>
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
文
2
篇及以上的 优先聘任。
(二)
发明专利: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
明专利
2
项及以上。
(三)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另
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2
项及以
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
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
3
项及以上,通过鉴定
或者验收,
确认达 到国内先进水平,
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
经济效益。
(四)
教材、
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 人,
公开出版教材、
教学参考书
2
本及以 上,
通过鉴定或者验收,
确认达到国内领先
水平,且已使
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五)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 第一(通讯)
作者在
C
级及以
上核心期刊
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
(
六)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及以上。
(七)教学能力: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
次及以
上。
)
二、副教授岗位
(一)
应聘教 学科研型岗位,
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
要求:
13
中山大学散打-中山大学散打
中山大学卢锐-中山大学卢锐
纽约大学mis-纽约大学mis
杭州法律大学-杭州法律大学
大学教材订购-大学教材订购
德国大学转学-德国大学转学
大学摄影老师-大学摄影老师
苏州大学商铺-苏州大学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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